请新当选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判断下面案件是不是一起冤案、错案?
请新当选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判断下面案件是不是一起冤案、错案?
我是一名再普通不过的国企职工,真正像我一样在最底层的职工都清楚,我们不过是一只小小的蚂蚁,有声音喊不出去,有委屈说不出来。遭受冤屈,得不到申诉,甚至稍微有些许不满,就可能被踩死在别人脚下。我不怕有冤屈,但是希望遭受冤屈时能有地方申诉,有正义的法官为我洗雪。尽管遭受保定市法院法官的不公对待,但我依然相信法律。今天把我的遭遇在这里写出来,我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给我支持。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只希望法官能够依法裁决,公平断案,这是一个普通百姓最基本的诉求,但是在我身上,这样最基本的诉求却成了奢望。
今天,最高法院院长选举产生了,请新当选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判断下面的案 件是不是一起冤 案、错 案?
1、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对原告欲加之罪,视证据与法规如无物。
判决书称:原告因工作安排与被告领导发生口角,不服工作安排(见判决书第一页紫色线),判决书却没有说明发生口角的原因。事实是:原告于2009年6月向保定市纪 委举报被告下属某些领导私设小金库、贪 污、行 贿等违纪犯罪行为,因此遭到打击报复(这些领导因此于2010年3月受到保定市纪 委查处)。被告下属单位的领导于2009年8月底,在原告腰疼病(有保定市252医 院CT诊断报告为证,法院没采信,也没有说明原因)发作期间,强制原告带病从事繁重的送货司机工作,被原告拒绝。因此便产生了判决书所说的: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当受到制裁;受制裁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所以不能补 偿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年金等等。最终结果是原告败诉。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 醉药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被告掩饰罪责,“花眼”不识伪 证。
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苑铁良、二审法官宋庆田等人,采信被告随意编造的我一个人的工资表(见判决书第二页紫色线),当做证 据,这工资表是伪 造的。按规定被告应当出示法人签字,有关部门盖章的全体职工的工资表。我对被告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质证。但遭到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的拒绝。他们这样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替被告隐瞒贪 污、侵占职工工资,损害职工利益的犯罪真 相!可作为法官又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让被告出示真实、合法的证 据呢?要么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是混在司法队伍里滥竽充数的东郭先生,不懂法律,不会审案;要么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是混在司法队伍里的蛀虫,知法犯法,包庇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被告脱责,自打嘴巴,竟然鼓励犯法,犯法有理。
判决书称:原告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被告不能剥夺原告的劳动权利;被告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劳动权利,对原告的处理无效。但判决书又借用“劳动法”第46条按劳分配,以原告未提供劳动为借口,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而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却只字不提(见判决书第二至第三页红线)。这种自相矛盾、自打嘴巴的结果是鼓励犯法、犯法有理,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劳动法”保护,这是对“劳动法”的践踏。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不但是对“劳动法”第46条有意歪曲,也是对“劳动法”和“劳动法”制定者的蔑视和嘲弄!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被告脱责,借用PS图片手法,PS案件判决书,把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强行嫁接到该案件上来。
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案 件,法院也承认这一点(判决书第一页红线)。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用法律,通篇看一审、二审判决书,对这部法律只字未提。那么,为什么法官们不敢使用这部法律审理此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官们清楚地知道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该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该法审理此案,被告必输无疑。果真如此,被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把《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和“社会保险法”PS到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字未提,法官意图昭然若揭!
比较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性质,你就明白本案适用什么法律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原告败诉,拿法律法规扯淡!
关于2008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带薪年休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的范畴,而赔偿金属于该法规定范畴。保定市法院就应当依据该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审理,并作出符合其规定的判决。请看保定市法院的法官们是怎样做出判决结果的(见判决书第四页红线第五页紫线): 最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让我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看来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真的是“花眼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此项规定恰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带薪年休假”的争议案件。
年休假案件的来龙去脉是:原告首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原告到劳动部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至此,本案应当有最终结果,法院却又把球踢给劳动监察部门或我本人。借用赵本山小品中的一句台词:有理的官司没打赢,在法院学会扯蛋了。法官拿法律扯淡玩,就是渎职枉法!
6、法官宋庆田等人为使原告彻底败诉,不仅拿法律扯淡,还把法律当破鞋,随意缝、补、修、钉,只要合脚。
保定市二审法院法官宋庆田等人为了向被告表示自己比一审法官苑铁良更高明,审理此案时,除了弃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外,还把本不适用本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搬了出来,继续大玩扯淡游戏。以此当做不审理被告向我支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等诉求的法律依据。为了让我彻底放弃对住房公积金、年金诉求,宋庆田等人对该法的规定大加篡改(见判决书第五页红线)。“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此规定,我瞪圆双眼,怎么也没看到“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包含在“社会保险法”规定之列(尽管该法不适用于本案)。这部经过宋庆田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堪称宋庆田版,很适合像他这样的无良法官使用。
官司打到这份儿上,我彻底地绝望了!宋庆田为了使我对胜诉不再抱何幻想,竟然明目张胆篡改法律(尽管此法律不适用本案)!不论你多么有理;不论你的行为多么符合法律规定;不论你饱受多么大的冤屈;不论你抱着多么坚强的打赢官司的决心,遇到苑铁良、宋庆田这样的法官,你只能做现实中的“窦娥”,因为他们最后的杀手锏是篡改法律!这样的恶法官让人心惊胆寒,我不是怕他们这个人,而是怕他们手中缺少监督、遭其滥用、却又代表法律的权力!
作为身着法袍、代表司法形象的法官,竟然视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法定程序如儿戏,沦为了财大气粗的被告的“家奴”、“打手”,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司法闹剧,在让人惊叹的同时,更有深深的思索——这些法官为何敢于公然蔑视、践踏法律?利益交换,各取所需。作为被告,需要得到庇护,因为有许多见不得阳光的事情需要法官们替他们掩盖犯罪真 相,同时又需要对下属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而作为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需要什么,最后又得到了什么,我不知道。但他们确确实实践踏了法律,庇护了被告,使被告达到了想要达到的目的。
今天,最高法院院长选举产生了,请新当选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判断下面的案 件是不是一起冤 案、错 案?
1、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对原告欲加之罪,视证据与法规如无物。
判决书称:原告因工作安排与被告领导发生口角,不服工作安排(见判决书第一页紫色线),判决书却没有说明发生口角的原因。事实是:原告于2009年6月向保定市纪 委举报被告下属某些领导私设小金库、贪 污、行 贿等违纪犯罪行为,因此遭到打击报复(这些领导因此于2010年3月受到保定市纪 委查处)。被告下属单位的领导于2009年8月底,在原告腰疼病(有保定市252医 院CT诊断报告为证,法院没采信,也没有说明原因)发作期间,强制原告带病从事繁重的送货司机工作,被原告拒绝。因此便产生了判决书所说的: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当受到制裁;受制裁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所以不能补 偿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年金等等。最终结果是原告败诉。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 醉药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被告掩饰罪责,“花眼”不识伪 证。
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苑铁良、二审法官宋庆田等人,采信被告随意编造的我一个人的工资表(见判决书第二页紫色线),当做证 据,这工资表是伪 造的。按规定被告应当出示法人签字,有关部门盖章的全体职工的工资表。我对被告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质证。但遭到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的拒绝。他们这样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替被告隐瞒贪 污、侵占职工工资,损害职工利益的犯罪真 相!可作为法官又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让被告出示真实、合法的证 据呢?要么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是混在司法队伍里滥竽充数的东郭先生,不懂法律,不会审案;要么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是混在司法队伍里的蛀虫,知法犯法,包庇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被告脱责,自打嘴巴,竟然鼓励犯法,犯法有理。
判决书称:原告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被告不能剥夺原告的劳动权利;被告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劳动权利,对原告的处理无效。但判决书又借用“劳动法”第46条按劳分配,以原告未提供劳动为借口,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而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却只字不提(见判决书第二至第三页红线)。这种自相矛盾、自打嘴巴的结果是鼓励犯法、犯法有理,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劳动法”保护,这是对“劳动法”的践踏。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不但是对“劳动法”第46条有意歪曲,也是对“劳动法”和“劳动法”制定者的蔑视和嘲弄!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被告脱责,借用PS图片手法,PS案件判决书,把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强行嫁接到该案件上来。
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案 件,法院也承认这一点(判决书第一页红线)。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用法律,通篇看一审、二审判决书,对这部法律只字未提。那么,为什么法官们不敢使用这部法律审理此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官们清楚地知道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该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该法审理此案,被告必输无疑。果真如此,被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把《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和“社会保险法”PS到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字未提,法官意图昭然若揭!
比较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性质,你就明白本案适用什么法律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为使原告败诉,拿法律法规扯淡!
关于2008年度“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带薪年休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的范畴,而赔偿金属于该法规定范畴。保定市法院就应当依据该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审理,并作出符合其规定的判决。请看保定市法院的法官们是怎样做出判决结果的(见判决书第四页红线第五页紫线): 最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让我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看来苑铁良、宋庆田等法官真的是“花眼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此项规定恰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带薪年休假”的争议案件。
年休假案件的来龙去脉是:原告首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原告到劳动部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至此,本案应当有最终结果,法院却又把球踢给劳动监察部门或我本人。借用赵本山小品中的一句台词:有理的官司没打赢,在法院学会扯蛋了。法官拿法律扯淡玩,就是渎职枉法!
6、法官宋庆田等人为使原告彻底败诉,不仅拿法律扯淡,还把法律当破鞋,随意缝、补、修、钉,只要合脚。
保定市二审法院法官宋庆田等人为了向被告表示自己比一审法官苑铁良更高明,审理此案时,除了弃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外,还把本不适用本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搬了出来,继续大玩扯淡游戏。以此当做不审理被告向我支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等诉求的法律依据。为了让我彻底放弃对住房公积金、年金诉求,宋庆田等人对该法的规定大加篡改(见判决书第五页红线)。“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此规定,我瞪圆双眼,怎么也没看到“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包含在“社会保险法”规定之列(尽管该法不适用于本案)。这部经过宋庆田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堪称宋庆田版,很适合像他这样的无良法官使用。
官司打到这份儿上,我彻底地绝望了!宋庆田为了使我对胜诉不再抱何幻想,竟然明目张胆篡改法律(尽管此法律不适用本案)!不论你多么有理;不论你的行为多么符合法律规定;不论你饱受多么大的冤屈;不论你抱着多么坚强的打赢官司的决心,遇到苑铁良、宋庆田这样的法官,你只能做现实中的“窦娥”,因为他们最后的杀手锏是篡改法律!这样的恶法官让人心惊胆寒,我不是怕他们这个人,而是怕他们手中缺少监督、遭其滥用、却又代表法律的权力!
作为身着法袍、代表司法形象的法官,竟然视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法定程序如儿戏,沦为了财大气粗的被告的“家奴”、“打手”,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司法闹剧,在让人惊叹的同时,更有深深的思索——这些法官为何敢于公然蔑视、践踏法律?利益交换,各取所需。作为被告,需要得到庇护,因为有许多见不得阳光的事情需要法官们替他们掩盖犯罪真 相,同时又需要对下属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而作为法官,苑铁良、宋庆田等人需要什么,最后又得到了什么,我不知道。但他们确确实实践踏了法律,庇护了被告,使被告达到了想要达到的目的。
suifeng- 帖子数 : 390
注册日期 : 12-10-28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