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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违法行政为官员设立私营公证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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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xiaowxiang 周日 三月 24, 2013 11:44 am

山西省司法厅违法行政为官员设立私营公证处

最近,山西省太原市冒出一个所谓的太原市龙城公证处,该公证处既没有向司法部备案,又没有经山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公告,就非法面向社会办理公证业务。据说此公证处是2011年3月由山西省司法厅违法批准设立,后经司法部责令山西省司法厅终止该公证处,山西省司法厅做出中止其执业的决定,但该公证处却胆大妄为地开张,面向社会非法执业,骗取老百姓的钱财!
据法律专家分析:一、该公证处设立主体不合法。《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机关。由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中对《公证法》第九条规定的“所在地司法部门”解释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是指县司法局、不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市辖区司法局等,在直辖市设立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行依规定批准设立。”而太原市设立龙城公证处的组建主体是山西省公证员协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该协会不具有组建公证机构的法定职权,其不具备组建资格。更何况该公证处实际是负责人闫建明的私人公证机构。
二、该公证处设立层级不合法。《公证法》明确了在省一级不设立公证机构。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设立山西省太原市龙城公证处的决定》虽然有“该公证机构与太原市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同一层级”字样,但该公证机构既不是由太原市司法局组建,又不归太原市司法局管理,何为一个层级?
三、该公证处设立程序不合法。《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在太原市设立新的公证机构,须由太原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请,报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而太原市司法局并没有向山西省司法厅提出设立新的公证机构的申请,对设立山西省太原市龙城公证处之事在事前毫不知情,因此该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违法。
四、该公证处组成人员不合法。《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以及《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公证处现在违法执业的公证员有些是省厅的现职公务员,其中,山西省司法厅公管处调研员、省公证协会会长闫建明身为公务员正处级干部,在公证处执业是严重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网易论坛

xiaow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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