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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控诉河南南阳是淅川检察院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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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zhl 周二 三月 26, 2013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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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蔡宁检察长:

  我叫张桂芬,女,52岁,汉族,高中文化,请求事项:要求责令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从速返还扣押的存款单510752.7元及其利息。

事实及理由:一九九八年四月,因我丈夫孙中兴涉嫌犯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了我们的现金及存款共计1326200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我丈夫受贿138320元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追缴受贿款138320元(详见[1999]淅刑初字第003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我曾多次找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要求返还除判决书追缴之外的扣押款,之后,淅川县检察院陆续返还存款218700元,余款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支取。

一九九九年十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我丈夫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有950000余元存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而将其再次起诉到淅川县人民法院。二OOO年三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我丈夫有1070000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事实上这些存款来源我丈夫均能说明。后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于二OOO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0)淅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为413242.85元,判决没收非法所得413242.85元及受贿所得利息45184.45元,共计458427.3元,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们认为,淅川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我们的存款1326200元,除判决依法应当收缴的受贿款138320元,非法所得413242.85元及受贿所得利息45184.45元,其余729452.7元及其利息均应依法返还,减去已经退还的存款及现金218700元,下余510752.7元及其存款利息应予返还。十二年来,我及家人多次向省市县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返还扣押款。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为非法占有我们的合法收入,一直不予返还。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不返还扣押款的行为与情不合、与理不符、与法相悖。
  鉴于上述,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特向您反映上述情况,请求重视本案情况,百忙中督促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尽快返还应当返还给我们的存款,以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反映人:张桂芬
2012年12月18日

下面是证据:
一审判决书如下(1999)淅刑初字第003号:

二审判决书如下(2000)淅刑初字第158号:

我所阐述的绝对不是瞎编滥造,希望广大网友给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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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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