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湖南邵阳国土官员离婚造假案 疑勾结民政局(转载)
追踪湖南邵阳国土官员离婚造假案 疑勾结民政局(转载)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崀山镇国土所所长罗伟被网络爆出离 婚造 假后,引起湖南方面关注,当地纪检监察和公 安机 关曾先后介入调查,但一直没有公布调 查结果。这起离婚造 假案的受 害 人郑女士透露,罗伟不承认涂改资料的背后,怀疑其与当地民政局存在勾结。
国土官 员被爆离 婚造 假
原为多年同学的郑华(化名)与罗伟在1996年7月份结为夫 妻,并在民政部门办 理了结婚登记。郑女士说,由于罗伟封 建思想作怪,一心想着要一个儿子传宗接代,于2006年初花言巧语骗取协议离 婚。直到6年后的2012年10月份,郑女士才知道罗伟当年与民政局勾结编织一个美丽的“连环套”,利 用虚假资料办 理离 婚。
职业举报人姚征亿在湖南新宁县实地调 查期间,发现郑女士和罗伟于2006年2月27日向新宁县民政局提交的《离 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离 婚协议书》、《离 婚登记审 查处理表》等材料,男方姓名均为“罗炜”,身 份 证号码为4305287311О8001,而罗伟本人二代身 份 证号码为430528197311О80032,和双方的结婚证姓名一致。在该资料里只有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为“罗炜”,但身 份 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该“登记卡”的曾用名一栏为空白。
经辨认,所有表格的男方姓名包括其本人签 名均是由“罗伟”涂改成“罗炜”的!在结婚证、身 份 证、户口薄信息明显不符的情况下,盖着“新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的“离 婚证”却能轻易过关,简直让人不敢相信!
男方姓名经过涂改
郑女士怀疑罗伟在办理离婚时提供了虚 假材料,因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从来不知道自己的丈夫还有另一个名字,而就在办理离婚当年的6月份,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岗位证 书”姓名仍为罗伟。
针对“为何要涂改自己姓名”的质疑,罗伟回应称,那是民政局的事,和他没关系。罗伟解释说,火字旁的“炜”是曾用名,在公 安机关变更过,自己提交的离婚材料没有问题,也不怕调查,自己经得起调查。
质疑当地调查为走过场
“湖南国土官员离婚造 假事件”在网上曝光后,新宁县委秦立军书 记曾作出批示,该县纪 委推给了国土局,而国土局监 察部门只是走了一下形式。2013年1月份起,职业举报人再次向邵阳市公 安局、邵阳市纪 委反映相关问题。
2013年4月9日,邵阳市纪 委信 访室向职业举报人姚征亿电 话进行反馈,称邵阳市纪 委书 记张殿文针对相关举报于2013年1月15日即作出批示:“请市国土局党 组和纪 检组调查核实并报结果”,第二天,邵阳市纪 委信 访室以“信 访交办函”的形式转至邵阳市国土局纪 委调查复核。邵阳市国土局纪 委联合新宁县纪 委、新宁县国土局、新宁县交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3年3月25日向邵阳市纪 委报告调查结果。
邵阳市纪 委调查组认为,罗伟和郑华2006年2月27日在新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不能认定为造 假。该调查组同时对新宁县民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由于工作人员在办理罗伟和郑华协议离婚时,工作不够严谨,在已知罗伟常住人口登记卡“罗炜”与其身份 证、结婚证的名字不一致时,应该暂缓办理离婚手续,待公 安部门将罗伟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伟”字更正为“炜”字后再办理。新宁县民政局应当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业务素质,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邵阳市纪 委工作人员在向职业举报人姚征亿通报调查意见时,电 话里带有明显的恐吓语气,一边辩解纪 委没有不作为,一边威胁如果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失实,他们将保留相应权利,并称“这才是我给你打电 话的中心意思”。
身 份证和人口登记卡名字不符
2013年5月9日,姚征亿再次邀请法 学专家、社 会学者以及媒体记者对该案进行研讨,与会者针对邵阳市纪 委的调 查意见提出更多质疑:罗伟提交给民政局的资料为何要故意涂改名字?到底是谁改动的?故意涂改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既然民政局存在过失,该起离 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这些疑点纪 委在调 查时为何刻意回避?这难道不是走过场吗?
部分学者认为,关注案 件本身的同时,更关注罗伟国 家公 务员的身份,既然是老百 姓养了你,就应该接受社 会的监 督,就应该把公 众的疑点解释清楚。
谁为离 婚造 假买单
身份信息明显不符,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怎么就办 理了离 婚登记呢?民间维 权人 士喻忠先生解释,答 案只有两种:一是民政局根本就不审 查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以致虚假材料蒙混过关;二是勾结民政局工作人员,故意帮助当事人进行涂改资料信息。
北京资深律师尹相龙提出看法:不管新宁县民政局怎么辩解,也不管当事人罗伟在当地的势力有多大,把离 婚资料的名字“罗伟”涂改成“罗炜”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单凭罗伟一个人能对离 婚资料进行涂改吗,显然不太可能,那么民政局的嫌疑就增大了,此案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大的腐 败呢?
北 京知名律师项宏峰指出,民政局在事 件中存在重大过错,把如此严肃的事情竟然当做儿戏,不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民政局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骗取的离 婚登记应当视为无效。
谁该为“离 婚造 假案”买单呢,我们将继续关注事 件进展。(来源/维 权在线 文图/姚征亿 焦永锋)
国土官 员被爆离 婚造 假
原为多年同学的郑华(化名)与罗伟在1996年7月份结为夫 妻,并在民政部门办 理了结婚登记。郑女士说,由于罗伟封 建思想作怪,一心想着要一个儿子传宗接代,于2006年初花言巧语骗取协议离 婚。直到6年后的2012年10月份,郑女士才知道罗伟当年与民政局勾结编织一个美丽的“连环套”,利 用虚假资料办 理离 婚。
职业举报人姚征亿在湖南新宁县实地调 查期间,发现郑女士和罗伟于2006年2月27日向新宁县民政局提交的《离 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离 婚协议书》、《离 婚登记审 查处理表》等材料,男方姓名均为“罗炜”,身 份 证号码为4305287311О8001,而罗伟本人二代身 份 证号码为430528197311О80032,和双方的结婚证姓名一致。在该资料里只有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为“罗炜”,但身 份 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该“登记卡”的曾用名一栏为空白。
经辨认,所有表格的男方姓名包括其本人签 名均是由“罗伟”涂改成“罗炜”的!在结婚证、身 份 证、户口薄信息明显不符的情况下,盖着“新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的“离 婚证”却能轻易过关,简直让人不敢相信!
男方姓名经过涂改
郑女士怀疑罗伟在办理离婚时提供了虚 假材料,因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从来不知道自己的丈夫还有另一个名字,而就在办理离婚当年的6月份,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岗位证 书”姓名仍为罗伟。
针对“为何要涂改自己姓名”的质疑,罗伟回应称,那是民政局的事,和他没关系。罗伟解释说,火字旁的“炜”是曾用名,在公 安机关变更过,自己提交的离婚材料没有问题,也不怕调查,自己经得起调查。
质疑当地调查为走过场
“湖南国土官员离婚造 假事件”在网上曝光后,新宁县委秦立军书 记曾作出批示,该县纪 委推给了国土局,而国土局监 察部门只是走了一下形式。2013年1月份起,职业举报人再次向邵阳市公 安局、邵阳市纪 委反映相关问题。
2013年4月9日,邵阳市纪 委信 访室向职业举报人姚征亿电 话进行反馈,称邵阳市纪 委书 记张殿文针对相关举报于2013年1月15日即作出批示:“请市国土局党 组和纪 检组调查核实并报结果”,第二天,邵阳市纪 委信 访室以“信 访交办函”的形式转至邵阳市国土局纪 委调查复核。邵阳市国土局纪 委联合新宁县纪 委、新宁县国土局、新宁县交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3年3月25日向邵阳市纪 委报告调查结果。
邵阳市纪 委调查组认为,罗伟和郑华2006年2月27日在新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不能认定为造 假。该调查组同时对新宁县民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由于工作人员在办理罗伟和郑华协议离婚时,工作不够严谨,在已知罗伟常住人口登记卡“罗炜”与其身份 证、结婚证的名字不一致时,应该暂缓办理离婚手续,待公 安部门将罗伟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伟”字更正为“炜”字后再办理。新宁县民政局应当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业务素质,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邵阳市纪 委工作人员在向职业举报人姚征亿通报调查意见时,电 话里带有明显的恐吓语气,一边辩解纪 委没有不作为,一边威胁如果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失实,他们将保留相应权利,并称“这才是我给你打电 话的中心意思”。
身 份证和人口登记卡名字不符
2013年5月9日,姚征亿再次邀请法 学专家、社 会学者以及媒体记者对该案进行研讨,与会者针对邵阳市纪 委的调 查意见提出更多质疑:罗伟提交给民政局的资料为何要故意涂改名字?到底是谁改动的?故意涂改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既然民政局存在过失,该起离 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这些疑点纪 委在调 查时为何刻意回避?这难道不是走过场吗?
部分学者认为,关注案 件本身的同时,更关注罗伟国 家公 务员的身份,既然是老百 姓养了你,就应该接受社 会的监 督,就应该把公 众的疑点解释清楚。
谁为离 婚造 假买单
身份信息明显不符,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怎么就办 理了离 婚登记呢?民间维 权人 士喻忠先生解释,答 案只有两种:一是民政局根本就不审 查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以致虚假材料蒙混过关;二是勾结民政局工作人员,故意帮助当事人进行涂改资料信息。
北京资深律师尹相龙提出看法:不管新宁县民政局怎么辩解,也不管当事人罗伟在当地的势力有多大,把离 婚资料的名字“罗伟”涂改成“罗炜”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单凭罗伟一个人能对离 婚资料进行涂改吗,显然不太可能,那么民政局的嫌疑就增大了,此案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大的腐 败呢?
北 京知名律师项宏峰指出,民政局在事 件中存在重大过错,把如此严肃的事情竟然当做儿戏,不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民政局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骗取的离 婚登记应当视为无效。
谁该为“离 婚造 假案”买单呢,我们将继续关注事 件进展。(来源/维 权在线 文图/姚征亿 焦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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