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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莎购物广场严重欺诈租户,导致租户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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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bouunm1 周日 五月 19, 2013 4:24 pm

【项目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65号,兴善寺东街与长安中路东北角的金莎国际。

【人物】

违约方:“余海军”为该房产的业主方——西安东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的法人;在陕北府谷县拥有多家煤矿,在当地口碑较差,据说因煤矿曾与人发生纠纷造成命案;在山西也曾开采过矿,但因出现矿难而被当地政府没收采矿证。

“余白”为该房产的运营方——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莎公司)的法人;现年22岁,西安某大学大三学生,余海军的大女儿,据说余海军准备将该价值16亿的房产作为嫁妆送给余白。

“刘飞龙”(余白现任男友)金莎公司首席执行官,代表余白全面负责公司事务。

因余海军、余白二人为父女关系,为逃税及避责,东大公司授权金莎公司全权对外出租;并出具相关授权文件。

受害方:叶加顺(称叶先生)及其团队均为福建来陕西投资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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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2013年2月3日 金莎公司与叶先生签署编号为JS-001的“金莎国际租赁合同”,合同生效。

2013年2月4日叶先生按合同约定打入对方指定账号500万元整,次日金莎开具加盖金莎公章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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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5日起,叶先生组织人员开始并进行了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大面积的市场调研、对承租场地进行商业规划、设计、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工作、设立项目公司并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等,尤其是与现有的合作厂商进行了针对本项目租期内长期合作的洽商签约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2013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金莎公司法人余白及刘飞龙向叶先生提出将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由一个月577万提高至8000万,将20年的租约降低至10年,否则就将解除合同,但是只字不提赔偿事宜。(有录音摄像资料)

2013年3月1日 叶先生按合同约定,派人进入场地收房,对方指出:“我方已明确提出解约了,现在是商量赔偿的事宜,你们不要再带人来场地了,我方会出函解约,让你的人来找我拿书面材料。”可是叶先生派的人到金莎公司后,对方又不愿意出书面解除材料。(有录音资料)

2013年3月4日 金莎公司置合同、法律于不顾,擅自将叶先生租赁范围内的商铺全部对外招租,并且收取合同定金(有相关证据支持);造成毁约,一女多嫁的事实。

2013年3月5日 下午3时许,余海军、余白、刘飞龙及他们签订合同的三位律师一共6人约见叶先生及其公司股东代表,承认他们违约事实,再次重申解除原因有三点:1、合同约定的20年租期不合法(法律规定20年年限为合法,超过20年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保证金太少,要由原合同约定的577万提高至8000万,3、金莎无权向外租赁(实际上东大已出函表示确认,有合同附件为证)。同时他们表示最高赔偿就是将定金退还,赔偿一个月的利息(合同约定,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令可按合同总价款16亿的10%即1.6亿向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2013年3月20日公然发短信给叶先生,叫叶先生把合同和收据交还给他们,他们只退500万的本金,否则就是不给他面子,他将通过行贿政府职能部门将叶先生“弄进大牢”!(有短信为证)

【情况说明】

  叶加顺先生与金莎公司于2013年2月3日签订《金莎国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叶先生承租金莎公司享有出租权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65号小寨金莎负一、负二、一、二、三、四层的商铺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其中,合同约定金莎应当于2013年3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交付叶先生使用,并由叶先生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金莎公司缴纳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作为担保,若金莎公司逾期交付房屋30日的,叶先生有权解除合同,金莎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合同第22.5条约定:“任何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叶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4日向金莎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进行了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大面积的市场调研、对承租场地进行商业规划、设计、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工作、设立项目公司并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等,尤其是与现有的合作厂商进行了针对本项目租期内长期合作的洽商签约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可就在刚刚签订完合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金莎公司就单方面提出各种苛刻条件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其中包括:将合同已议定的履约保证金由第一个租约年的月租金人民币577万元提高到人民币8000万元;将双方协商确定的租期20年要求降低至10年【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曾专门就合同年限问题进行过详细、明确的沟通协商,且经过东大公司法人余海军同意;金莎法定代表人余白及刘飞龙一致同意,可在合同签订后不到一个月内金莎公司就予以反悔,其董事长余海军仅凭一己好恶所谓20年的租赁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租赁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且说金莎公司无权签订租赁合同(小寨金莎是由西安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实为其全资子公司,金莎公司负责具体经营事宜,鉴于上述两公司之间的父女关系,叶先生在与金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求西安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对金莎公司与叶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予以确认,西安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以确认函的形式明确表示认可金莎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叶先生并对该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确认)等等。金莎公司在明知其提出的上述无理要求是承租方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威胁承租方如不能按照上述条件变更合同内容,即使将房屋交付使用,也不会履行合同的配合义务,那么长达20年、租金近16亿元的合同,没有甲方的全力支持事实上将不可能履行。叶先生为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对上述要求明确表示异议后与金莎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希望对方不要人为的为履行合同设置无理障碍,金莎公司见叶先生态度坚决便对其出租合同范围内的房屋擅自另行招商,以实际行动致使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从而打消叶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念头。更甚者,金莎公司迟迟不履行交付承租房屋的义务,经叶先生多次约谈、催告,时至今日仍没有履行交付承租房屋的义务且该承租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
   

金莎公司竟然置双方已生效的租赁合同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于不顾,不仅多次提出增加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合同期等无理借口,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同时更在明目张胆地自行将叶先生承租范围内的商铺非法再次出租。
   
金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并给叶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信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上述事实,叶先生已于2013年3月6日正式通知金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9,966,615.48元(合同总价款10%的款项),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金莎公司在叶先生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后不仅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反而诡辩其正在准备交付房屋,反污是叶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将其违约责任全部推给承租方的叶先生,试问,如果叶先生没有诚意履行合同,怎么会费劲周折连续两年跟进、洽谈该项目,并与金莎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商签订合同?又怎么会拿500万元定金去开玩笑?东大置业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余海军、金莎公司法人代表余白(其二人为父女关系)在与叶先生沟通时明确表示合同必须解除并承认其违约事实,承认对叶先生表示歉意,但是只愿意按照所付定金的利息来赔偿损失,居然说道:“别说我给你赔偿一亿六千万,就是赔给你五百万,你敢要吗?”。金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俱在(双方屡次谈判中的录音、摄像及其再次出租给他人的收款收据意向书均可以证明),不容其狡辩,更不容其推脱责任,反侮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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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莎国际的违约、失信,路人皆知;其员工都表示对管理层、老板的早令夕改无法适从,更无颜面对正洽谈、已招商的客户,纷纷提出辞职;已签订意向书的商户或正洽谈的商户更是以一传十、十传百的速度在传播着金莎国际的不良、无信行径。尤其是金莎国际的实际操盘手是大学尚未毕业的22岁大三女生余白,其能力、经验、资源更是无从谈起!在余白的广泛招商又公然毁约的实际行动下,原本就对余白所组建团队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有所质疑的商户更是看清了其无德无信的本质,纷纷提出退还押金、要求赔偿等诸多合理要求;同时由于叶先生在合同生效后也即刻组织了相关厂商、众多实力商户到此实地调研考察并签订相关意向书,签订了诸如周边调研工作、工程设计、装修材料供应商开始下料生产等诸多前期工作,因此涉及的人员、行业范围十分广泛,损失金额也特别巨大;进而引发了数十家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的跟进采访、关注;社会影响会越来越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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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是经济社会赖以立足的根本,金莎公司如弃敝履般的将总金额16亿元的租赁合同毁约,何其儿戏?将承租人的名誉损失及财产损失又置于何地?余海军不但尚未意识到其行为的恶劣性、无理性,还在3月20日公然发短信威胁叶先生:如果不把合同和收据交还给他们,就算是不给他面子,他将运用手段利用职能部门将叶先生“弄进大牢” !现在是法制社会,岂容无德无才、不良东家的肆意妄为!岂容这帮恶霸肆意践踏法律和政府的尊严!

恳请各位领导三思,为民请命!严惩奸商,还我公道!!!

恳请各位记者朋友们密切关注事情进展,为民伸冤!严防***,伸张正义,还社会公正!!!


bouun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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