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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强行中止在押期间脑出血男子医治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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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Tand 周四 五月 30, 2013 11:32 am

江苏无锡市第二看守所一患高血压的在押男子于1月18日劳动间歇突发脑干出血危及生命,医治100多天仍无任何行为能力。5月4日看守所通知家属将于5月10日停止供药,无视家属与委托律师在5月8日的交涉,无视病人可能因停止供药而再次发生意外,于5月10日强行中止医治费用,至5月27日家属仍未接到看守所任何有关恢复治疗的通知。


时间已经到了2013年5月底,我和女儿在离家千里之外,举目无亲的江苏无锡市已经待了近半年,经历了太多常人难以体会的的悲痛、伤心、无奈与无助……这一切源于2013年1月18日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和江苏省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的一些做法。
我丈夫因受人误导于2012年12月1日22时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羁押至无锡市第二看守所。2013年1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我突然接到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蔡警官的电话,告之我丈夫在医院抢救,要家属立即赶往无锡第三人民医院,并做好心理准备!蔡警官电话就像晴天霹雳,我脑子一片空白,和女儿一道乘车赶往无锡,一路乘车一路忍不住哭泣……于当天晚上9点半左右赶到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目睹丈夫插满管子面目全非的惨状后,我和女儿数次瘫倒在地,一家人平静的生活也从此掉入了深渊……
1月18日下午3时许,我丈夫在监所劳动间歇突然昏迷不醒,被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干出血(约10ml)、神经源性肺水肿、高血压病三期。其中脑干出血10ml的状况在医学界通常就相当于判了"死刑",事发后医生也表示随时会有生命危险,要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在昏迷后约3周左右,我丈夫才脱离了生命危险,时至今日已近半年,仍躺在病床上医治,无任何行为能力,身体状况至今不稳定,肺部感染和尿路感染时常折磨他……事发5个多月以来(包括春节期间),我们一直在无锡处理事情、陪护病人,不仅要担心丈夫的生命危险,加上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的交涉、病人护理、食宿等生活困难,承受了太多的打击、折磨。
然而,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的一些做法更让人心寒:
我丈夫在收押时血压175/94,接近于重度高血压在关押期间随时可能病发。无锡市第二看守所事发前一直未办理取保候审,在1月18日事发后就"迅速"反应要求我们家属尽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遭到拒绝后,于2013年2月7日,由无锡惠山区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惠公(洛)撤案字【2013】1号),理由是"身体状况已不适宜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15条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原因"而撤销案件,除非案犯在侦查过程中已经死亡。这种做法难道不是在推卸责任吗?
无锡市第二看守所面对家属多次提出帮助解决陪护人员食宿困难的要求从未给予考虑,包括在1月18日事发当晚病人生命垂危,我和女儿一行悲痛欲绝不知所措,也不得不坚强起来在无锡三院附近寻找住所;多次向家属提出停止请护工并于3月11日正式停止;事发后看守所第一责任人看守所所长从未到医院看望病人和家属……
特别让人无法接受的是:5月4日看守所蔡警官告之家属5月10日正式停止医药费,在5月8日家属会同委托律师与看守所交涉后仍然坚持于5月10日停止治疗,此时病人还处于恢复性的治疗期间,肺部、尿路感染较严重。而我一家来自农村,原本仅靠丈夫一人维持儿子就学和家庭生活开销,经济状况本不宽裕,加上事发后因陪护病人和处理此事产生的房租、吃饭、交通及病人生活开销等已经化费数万元,根本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
鉴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在事故当中多次企图逃避责任、漠视家属痛楚和困难的行径,以及该所曾在2011年5月发生过因民警严重违法违纪看守所所长职务被免(后又被重新任用)的经历,(网易新闻2012-12-09 :"江苏无锡公安系统4年88名科所队长被免职"),我及家属对以下强烈质疑:
1、我丈夫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收押体检时的血压测量值为收缩压175mmHg,舒张压94mmHg(收押体检记录显示), 接近于重度高血压。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却无视公安部《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的规定,安排他从事所内劳动,客观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是诱发他"脑干出血"原因之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我丈夫虽患有高血压,但平时勤于身体锻炼,体格较好,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拘留到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羁押,短短一个多月,就差点失去了生命。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和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在过程中存在较大违纪违规、渎职侵权和疏于管理的可能。(如:看守所管教人员表示在押期间人员的吃药全程有人监看确保按时服药,而我事发后却从丈夫口袋中发现了两颗未曾服用的药丸。)
3、虽然对方因企图逃避责任采取了种种措施,但2013年1月18日事发之日我丈夫为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事实无法改变。在病人医治情况未明,事故责任未清的情况下,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视病人病情不稳、家属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药费的情况,强行中止治疗而完全不顾病人可能再次发生意外导致二次事故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一个国家公安部门该有的作为和形象,由此产生的后果怎样承担?
鉴于以上事实和当事人被停止医药费且经家属多次与看守所沟通未有结果,可能再次发生意外的状况,我以当事人妻子和一位普通国家公民的身份强烈要求:
1、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立即恢复正常治疗,以利于病人更好康复。
2、请求相关部门组织彻查丈夫在监所劳动间歇突然脑出血危及生命的事实真象。彻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和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在该事故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渎职侵权和疏于管理的责任。给家属和社会关注的民众一个说法。
3、如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和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在该事故过程中确 实存在违纪违规、渎职侵权和疏于管理的事实,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承担家属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和等其它相关责任。

我身为一名农村女子,面对这种事情虽使尽全力,也一直在内心告诉自己要坚强,一定要坚强!但时至今日已身心俱疲,万般无奈,截止2013年5月27日,我们仍未接到看守所恢复治疗的任何通知。

当事人妻子及女儿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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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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