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向下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Empty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帖子  kgdai17 周五 二月 25, 2011 10:27 pm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2010年12月14日,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村民向记者报料称,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建筑面积是13220平方米(22.296亩)。记者会同广东电视台记者于12月15日上午10点准时到了沙头居委会办公大楼2楼会议室暗访。记者在现场并没有看到东莞市国土局的相关文件,只在沙头居委会的公告栏里看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红线图。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171822p2d4a82azxy6gpo6
  
  (附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居委会涉嫌非法出让村民集体用地[转载] 171903ml9n9ff***mncwxb
  
  10点20分出让会准时开始,现场一共3家投资商参加,由沙头居委会一名女工作人员介绍了出让会的要求,及付款方式。沙头居委会主任重复了一系列要求。
  疑点1:在整个出让会,只有1号投资商独自举牌,就再也没有其他投资商举过牌;因此1号投资商“顺利”地按照保证金的价格3500万元成交。在此次出让会,其他投资商成了出让会的摆设,而且出让会从宣布拍卖开始到结束就不到2分钟。如此神速的出让会确实不得不让人遐想!
  疑点2:既然公开招标出让,为什么其他2家投资商参与了出让会却对出让物无动于衷?今天的投资商参与出让会纯粹是来玩耍?而且整个出让会场没有村民参加?
  疑点3:如果是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也只有50年,为什么出让的却是70年?
  疑点4:既然公开招标出让土地为什么没有东莞市国土局的批文?
  疑点5:村民反映这块地远不止3500万元,市场价格应该在6000万元!
  疑点6:到底是工业用地出让?还是商业用地出让?
  疑点7:这一笔钱是上交国家?还是落入沙头居委会的财政?是否按照相关税收给国家交了税款?
  记者带着种种疑问于12月16日分别致电东莞市国土局监察大队陈主任,他表示没有接到沙头居委会出让村民集体用地一事。
  东莞市长安镇国土分局邓局长也表示:如果没有通过国土局的招、拍、挂应该是非法的。并且东莞市长安镇国土分局也不知道有这样的事件。
  广东省国土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沙头居委会集体用地那么就必须上报给东莞市国土局备案,由东莞市国土局来公开招标才可以出售,和办理手续,并不是沙头居委会自行出让。如果是出让工业用地那么就应该是50年,并不应该是70年的使用权。这里面一定有问题!应该查清楚才行。
  东莞市税务局一负责人表示:如果这笔钱没有进入国家财政,私自落入沙头居委会的财政那么就涉嫌偷税、漏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招、拍、挂才可以进行商业用地。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广东省国土厅、东莞市国土局在接到记者通报后均未有依法查处,关于沙头居委会我们将会进一步关注此事。
  编辑周斌(摄像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将在2月23号刊登、及播出)
  联系电话:13691176489

kgdai17

帖子数 : 577
注册日期 : 10-07-12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