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六盘水法院吹出黑哨—-被反复玩弄的司法程序

向下

六盘水法院吹出黑哨—-被反复玩弄的司法程序   Empty 六盘水法院吹出黑哨—-被反复玩弄的司法程序

帖子  孤独的小包子 周三 四月 13, 2011 9:34 pm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发自贵州
2010年9月2日,针对此前下发的一份裁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
这份补充裁定出来后,立即引发网上热议。有网民称:这真是史上最惊人、最强、最牛、汉语言专家都为之汗颜的“笔误”。
矿山股权之争

  布依族出身的岑兴旺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2000年7月11日,兴鑫公司依据生效裁决取得钟山六矿(后更名为福安煤矿)的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此后,兴鑫公司要求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健,于2001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此两份许可证上,矿长均为岑健,经济类型为私营)。
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
2003年8月21日,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据岑兴旺介绍,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黄二人做了《转让协议》。协议写道:“甲方(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乙方(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在甲方和乙方的签名栏内,伪造了他和岑健的签名。由此,使他们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贵州省工商局根据工商登记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要求钟山六矿变更名称。于是,张、黄于2003年11月17日又制作了一份《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在合伙人签名一栏中,张、黄加盖了岑健的个人印鉴,并有岑健的签名。至此,岑健所持有的51%的股份,也全部归张、黄所有。贵州省工商局于2003年11月25日向他们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得知这一情况后,岑兴旺向贵州省工商局申请撤销发给张、黄的营业执照。贵州省工商局立案后,于2005年9月14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兴鑫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贵州省工商局。2006年7月,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张、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登记,将钟山六矿变更为伟鑫煤矿,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撤销了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该案上诉后,同年10月,贵阳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三次终审 两次再审

  在此之前,兴鑫公司要求解除岑健与张、黄之间合伙入股协议的民事诉讼早已开始。
2003年12月29日,兴鑫公司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岑健与张、黄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
钟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兴鑫公司的诉求,合伙入股协议被撤销,钟山六矿产权归兴鑫公司所有。张、黄虚构事实、模仿签名的行为亦被判决书认定。随后,张、黄提起上诉。2004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终审判决不久,张、黄申请再审。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5个多月后,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05年4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钟山区法院重审。同年9月26日,钟山区法院作出了与第一次同样内容的一审判决。
张、黄仍不服,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在这期间,因为兴鑫公司状告省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此案中止诉讼。2007年11月22日,本案恢复诉讼。
2008年9月25日,钟山区法院第3次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判决内容与前两次相同。张、黄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7月26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黄“依据相关合同和协议所取得的钟山六矿(即福安煤矿)的股权和所有权应返还兴鑫公司”,兴鑫公司应返还张、黄为取得钟山六矿所支付的转让费75万元。《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主要判决内容仍然与前3次的一审判决内容相同。
6年的诉讼,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5次判决(包括3次终审判决)判决兴鑫公司胜诉,均确认:“兴鑫公司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公司所有。”
此时,钟山六矿更名为福安煤矿。
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定,以“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至此,对于这场民事纠纷,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启动了再审。
史上“最牛笔误”

  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
岑兴旺认为:“这哪里还是‘笔误’,是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再审立案的理由,改变了再审立案的法律依据,也改变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这份“笔误裁定”下发后,中院通知兴鑫公司开庭,兴鑫公司拒绝出庭。
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出现不可思议的“笔误”?记者试图从该院院长唐林那里找到说法。在六盘水市采访期间,记者并没有见到唐院长。该院研究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案很快就会有结果。而唐院长给记者的短信回复是:“此案重大需多方沟通才能妥善解决。”
据记者了解,案件审理期间,岑兴旺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了18天。
延伸阅读
法学专家:严重的程序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等专家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谈到,根据民诉法第179条、185条、1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二是最高院和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三是当事人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四是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结合本案来看,不存在后三种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告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而本案,就是案外人直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
两位专家均认为:六盘水中院2009年7月26日的终审判决,是经该院再审的生效判决。而对再审裁判又再次提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六盘水中院2010年的两份立案再审裁定,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即使确有“笔误”,该案也不符合“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情形。



孤独的小包子

帖子数 : 14
注册日期 : 10-12-28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