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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假合同坑害台商亿元资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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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kgdai17 周四 六月 16, 2011 2:39 am

一纸假合同坑害台商亿元资产![转载]
  
  青岛吉泰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假案
   抢占环宇公司土地事件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青岛公司)是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侨响应中国改革开放的号召,于1993年在青岛投资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2007年,我公司发现有人伪造我公司印章、冒充我公司代理人在山东省高级法院蓄意制造了一起民事纠纷,通过骗取山东省高级法院(2007)鲁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非法强占我公司名下土地一宗。
  
  2007年9月,我公司突然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王启江法官通知,该庭已根据该院(2007)鲁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审判法官:栾建德、于军波、刘学圣)作出(2007)鲁民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根据(2007)鲁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向青岛吉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履行五千余万元的法律义务。同时该庭以我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内容为由,将我公司名下青崂国用(1998)1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40余亩土地强行过户给吉泰公司。
  
  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马上派人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经查阅该案案卷我公司得知,一名叫王成岭的男子假冒我公司名义出庭进行上述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此我公司感到十分蹊跷,我公司从来没有叫王成岭的人,根本不知道谁是王成岭,不知道吉泰到法院起诉环宇的事,更没有派人到省高院参加调解。此事背后一定有诈骗行为。在该案存档案卷中的民事起诉书右上角审判法官以铅笔书写了发诉方式是“2007年7月31日收到,开庭手续通过原告叫被告一块来送达”,由此可见受诉法院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送达,更没有对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审查,。另我公司在对省高院案卷的调查中发现:吉泰公司起诉书上的时间及上述文字注明吉泰公司的起诉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立案通知书时间为同年8月1日,而王成岭伪造的授权标注的时间为2007年7月30日。也就是说王成岭未卜先知吉泰公司会起诉我公司,并在吉泰公司立案前一天就做了应诉准备。2007年8月6日,即该案仅刚刚立案的第五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对该案作出(2007)鲁民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由吉泰公司代理人和吉泰公司叫来的所谓的“我公司代理人”王成岭达成我公司还款五千余万的民事调解书。
  
  我公司判断王成岭提交的上述授权文件皆系伪造,并于2007年9月2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明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从未收到有关(2007)鲁民一初字第16号案的任何诉讼材料,该案件系假案,同时将吉泰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从事诈骗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山东省高院所在地的山东省公安厅、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报案,历下分局进行前期调查中,依法对授权文书中的公章进行了鉴定。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济公历预鉴通字【2008】05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结果为:从崂山公安分局提取的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备案章印文与从省高院案卷中提取的“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上所载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印。由此可以确定王成岭提交到法院的上述档均系伪造。上述事实也可以完全证明,我公司并未参与该案诉讼,以我公司名义参与诉讼的王成岭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书皆系伪造。
  
  2007年9月,自我公司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至今,我公司先后数十次向国台办、山东省台办、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公安厅、济南市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机关、青岛市台办、崂山区国土局等单位提交过相关的举报、报案材料,各主管部门也相当重视此案,但在事情的推进上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我公司首先向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报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济南历下公安分局却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了历下公不立字[2008]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但综观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有因管辖不明而不立案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且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009年12月9日在青岛市政府主持的环宇问题协调会上,青岛市委王文华副书记责成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接收该案件进行调查,该案随之转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侦大队办理,环宇以王成岭、吉泰公司私刻伪造印章犯罪为由再度提交报案材料,该局历时数月调查后称:环宇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环宇公司只有一枚公章,王成岭提交的公章是假的,因此证据不足,还需要继续举证。闻此说法,我们感到十分吃惊,作为具有独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理应在受害人提供了犯罪线索以后行使其侦查权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受害人自己去提供证据,更何况公安机关的要求还是无理取闹。
  
  在此期间,我公司还向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反映,崂山土地局将该宗土地情况向省高院作了如实反映,并请山东省高院明确执行内容,但以上的报案和情况反映均无作用,尽管土地所附着的房屋已经销售,尽管百姓一次次的提出抗议,尽管崂山区土地部门多次交涉,尽管环宇一再的抗议申诉,本案的执行法官山东省高院执行一庭王启江副庭长还是在2009年春节前将土地过户到了吉泰公司名下。
  
  2010年6月,环宇公司被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向山东省高院下发调卷函,最高法院自调取卷宗中对我公司控告诸多疑点进行了确认,但是,在该案进入立案审查阶段时,吉泰公司买通了该案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包建平(音同)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立案一庭庭长刘学文,对本已证据确凿的该案件提出了申诉应当适用再审两年期限的规定,在该说法遭到驳斥后,气急败坏的他们居然提出:济南历下公安局的鉴定报告没有说公章是假的,因此证据不足,意图驳回,环宇公司代理人据理力争,说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不是侦查结果,不能明确说明公章是否真假,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合法印鉴与王成岭提交的材料中的印鉴进行比对。目前该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阶段。
  
  “16”号调解书的形成是在没有环宇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做出的,案件无论是从一审的审理还是执行还是最高院的申诉中,都是疑点重重,颇多反复,为什么一个如此简单的假案会有这么多的离奇曲折,上述法官真的是清正廉洁的执法吗?对于这些资深法官而言,他们真的没有看到诉讼材料中这些种种的问题吗?还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被蒙蔽了双眼或者说视而不见,我们不得不做出这样的结论:法官有问题!上述法官均涉嫌受贿或渎职的犯罪,相信随着16号调解书的推翻,一切真相都将大白于天下。
  
  恳请各级领导能够解救台商于水火,还台商以公道。
  
  

kgdai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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