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的许荣华为什么不定罪?
假冒商标的许荣华为什么不定罪?
一、不散的疑云?
许荣华转让牧羊集团股权的案件,近来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有些人为许荣华叫屈,说是公权力介入私权。
事实上,同情牧羊集团的人也在疑问,假冒商标的许荣华为什么不定罪?
在他们看来,许荣华构成假冒商标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怎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都是犯罪: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有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查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许荣华为什么说是犯了罪的?
对照法律,许荣华已经触犯刑法,确凿的表现在:
(1)许荣华假冒牧羊商标的非法经营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假冒行为有众多证据,非法经营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标准;
(2)许荣华牧羊集团警告无效向工商局举报后,伪造商标许可合同,剪辑领导人签名粘贴在合同签字处,再多次复印淡化粘贴痕迹,对此他是供认不讳。
许荣华涉嫌的的上述犯罪事实是工商局、公安局主张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因。
四、邗江区检察院的理由能成立吗?
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尽管现在被一些人批评为公权力介入,借以将许荣华包装成受胁迫者,但当初为了帮许荣华忙,硬是说定罪证据不足。其理由实际就是借口,尽管当事人都承认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检察院仍说必须被仿造签名的人徐有辉出来作证,而徐有辉又长期玩失踪,很好地配合检察机关画蛇添足的要求。。。。。
五、涉嫌犯罪者在刑事和民事制裁面前双双逃脱,谋取了巨大利益,如今却在反咬一口,这叫什么事?
许荣华现在将自己包装成受害人到处炒作,我们的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对此案有一个明确的表态呢?如果坚持认为必须徐有辉作证,那么,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找徐有辉查证?徐有辉经常上电视、报纸,并不难找。
事实大概是,当初的证据不足本就是借口,有多少罪犯以此借口逃避罪责!!!!!!!!!!!!
许荣华转让牧羊集团股权的案件,近来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有些人为许荣华叫屈,说是公权力介入私权。
事实上,同情牧羊集团的人也在疑问,假冒商标的许荣华为什么不定罪?
在他们看来,许荣华构成假冒商标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怎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都是犯罪: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有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查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许荣华为什么说是犯了罪的?
对照法律,许荣华已经触犯刑法,确凿的表现在:
(1)许荣华假冒牧羊商标的非法经营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假冒行为有众多证据,非法经营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标准;
(2)许荣华牧羊集团警告无效向工商局举报后,伪造商标许可合同,剪辑领导人签名粘贴在合同签字处,再多次复印淡化粘贴痕迹,对此他是供认不讳。
许荣华涉嫌的的上述犯罪事实是工商局、公安局主张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因。
四、邗江区检察院的理由能成立吗?
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尽管现在被一些人批评为公权力介入,借以将许荣华包装成受胁迫者,但当初为了帮许荣华忙,硬是说定罪证据不足。其理由实际就是借口,尽管当事人都承认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检察院仍说必须被仿造签名的人徐有辉出来作证,而徐有辉又长期玩失踪,很好地配合检察机关画蛇添足的要求。。。。。
五、涉嫌犯罪者在刑事和民事制裁面前双双逃脱,谋取了巨大利益,如今却在反咬一口,这叫什么事?
许荣华现在将自己包装成受害人到处炒作,我们的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对此案有一个明确的表态呢?如果坚持认为必须徐有辉作证,那么,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找徐有辉查证?徐有辉经常上电视、报纸,并不难找。
事实大概是,当初的证据不足本就是借口,有多少罪犯以此借口逃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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