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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公告经营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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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公告经营大揭秘  Empty  人民法院报公告经营大揭秘

帖子  happycaals 周四 三月 15, 2012 9:38 pm

现在,人民法院报的公告经营几乎一统天下了,在强硬的行政经营手段背后,又隐蔽着什么?
  堂堂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中央大报的总编辑们,在做了大量的司法宣传后,做梦也想不到,他们在各级法院的形象早已被整成完全负面的了,因为人民法院报有个流通全国各级法院的《内部通报》,每年要几百次几百次地点人民日报等报刊的名,称之为“公告流失”。这个通报名义上是批评各地法院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实际上打击的是人民日报等媒体得信誉与公信力。而人民日报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刊登了法院公告,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报社小圈子的利益,所以,当然应该被人民法院报社通报批评。要牢记的是,任何人包括党中央机关报都不能触及人民法院报社的核心利益。
  全中国除了西藏日报没有被人民法院报点名通报外,几乎所有的报刊,都被人民法院报的内部通报点名过,这实在不是因为西藏日报有运气,而是由于西藏的法院没有多少法院公告可以让人民法院报社榨取经济效益。
  为谋取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若干红头文件,要求各地法院将公告统一送交人民法院报刊登。
  这些限制竞争、公然进行垄断的红头文件,不仅违法剥夺全国其他报纸、媒体发布法院公告正当权利,严重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终于在网络舆论曝光后羞羞答答地从法院公告网上拿下了。但是,公告垄断还在继续,人民日报等报刊还是继续在全国法院被通报被点名。
  据法院公告网称,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定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减免刊登费用。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还有发改委与物价局的功能,它不仅研究司法解释,还为人民法院报社制定了最有利的公告价格。
  谁来收集与汇集法院公告呢?当然是人民法院报驻各地的记者站,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法官。个别省高级法院竟然做了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所辖法院的案件公告不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相关案件直接发回重审。这些没有法律规定的土政策,不仅严重背离法律规定,还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与经济利益。
  法院公告网上公布了近百个公告收集点,没有一个人民法院报社的职工,也几乎没有一个是人民法院报社职工收集的。人民法院报现在采取公告提成返还的方式,返给各相关人民法院,直接形成一个具有相当隐蔽性并覆盖全国法院的“小金库”,而有关部门多次查出人民法院报的问题,都被人民法院报给轻松地给润滑了。
  为统一规范法院行为,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481号令,公布了《诉讼费交纳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报利用自己在法院系统独一无二的优势地位,公然与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抗,其年1亿又几千万的公告利润几乎都是各级人民法院为之代收代付的。看来,人民法院报确实很有经营头脑的,它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法院系统的“小金库”,让全中国的法院为其违法经营,为自己的小圈子节省了大量经营投入。
  2009年12月24日,贵阳律师周立新在新浪博客发布了《人民法院报,如何说你好?》的博文,点破了人民法院报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安排所谓记者站承揽公告并发行所谓G版(公告版)的不良行为。周立新在博文介绍说,12月9日上午,当事人小罗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在《人民法院报》登载的判决书送达公告今天见报,但当我拿来律师事务所订阅的《人民法院报》的时候,全部八个版还有中逢都找了三遍,还是找不到。我打电话询问《人民法院报》贵州记者站负责登公告的人,他回答我,我们看的《人民法院报》是看不到这个公告的,要到他们那是(里)去拿……当时听得我有点莫名其妙的感觉。
  周立新写到,12月22下午笔者去记者站拿来登有公告的报纸,记者站的人拿给我的报纸比邮局送给我们的多了另外八个版面,是用G1——G8来表示的。我问他:12月9日的法院报在头版报眼下注明的是“今日8版”怎么又多出了8个G版啊?为什么我们收到的报纸又没有这8个G版呢?他说:如果你们收到的报纸都有8个G版的话,你们交的公告费买纸都不够。我说,这样做不就是成了没有公开发行的报纸了?他说你如果有意见还可以打这个电话XXXXXXX投诉。
  周立新质疑说,“人民法院报这8个G版,是不公开发行的,被送达人是根本不可能看到的啊。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报眼下醒目注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请问报社的同志们,这样的公告有没有法律效力你们会不懂吗”?
  这说明,人民法院报的公告版(G版),都是按照其自己的需要来印刷的,为大幅度降低印报成本,这些所谓的G版公告,估计每期就印个2、300份,免费赠送给在该版刊登公告的相关法院,其他任何订阅人民法院报的人都是看不到的。据内部人士透露,所谓的G版,每年为人民法院报社节省印刷费、纸张费等5000余万,而倒霉的是全国各地在人民法院报社做公告的当事人。这些问题,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难道不知道?
  2011年8月9 日,天涯论坛之百姓声音发布了马甲“革命群众2011”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报的一些做法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有多少人民群众被“被公告”坑害的》贴文,谈到被查封却找不到法院公告的法律悲剧,从而全面验证了周立新的看法。
  曾经为人民法院报公告经营开绿灯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1998]483号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明确指令北京市税务局,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这个绿灯超越了其权限,因为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减免税的是国务院,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的行为,无端地造成了公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全国其他新闻媒体为法院发布公告是要纳税的,而人民法院报社则完全是免税的。
  因此,人民法院报的G版、公告体现的是***的群体***。
  每年年底,人民法院报或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联合“表彰”公告做的好的法院,称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在与高精神鼓励的政策下,必然无限制地抬高人民法院报社的公告收入,而没有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一天也维持不下去。最终,必然要用全国法院的信誉为其殉葬。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执行国家法律的强力机构,他们常常自诩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人民法院报的G版、公告,第一,公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政法系统“收支两条线”这条高压线;第二,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严重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站管理办法,公然利用记者站从事广告经营;第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第五,严重违反中纪委《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第六,违反了民诉法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第七,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了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小金库。
  附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法[2005]7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解决公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和破产等法院公告,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须坚持“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
   二、为加强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12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01]246号),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多年来,各级法院落实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公告刊登工作。《人民法院报》在不断推进公告刊登规范化的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9个公告刊登代办点,并实现了在《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上同步免费刊载。实践证明,法院公告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对于便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有效查询了解公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当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报》作为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各级法院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
   三、近来不少群众反映,有一些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刊登,引起对方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告权威性、有效性的疑虑,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混淆公告与广告的性质,不按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发布公告。有的媒体许诺给以较高回扣向法院乱拉公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此,各级法院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纠正。
   四、人民法院报社要提高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方便法院公告受理并确保法院公告发布规范、透明、高效。第一,要切实改进服务质量,做到规范接待、热情服务。第二,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严格按标准收费。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01]246号文件的要求,提高公告刊登效率。普通公告一般10天至20天之内刊登;加急件5天之内刊登;特急件当日刊登。第三,要切实完善公告查询工作,保证公告查询便捷、高效,确保公告见报后第一时间即可通过《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电子版和中国法院网或者专门查询电话进行查询。第四,要加大对公告刊登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因公告管理、刊登、查询等引发的投诉,必须迅速查清事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查处结果;对于工作质量不高、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公告刊登延误,要在接到投诉当日及时查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统一刊登工作,是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具体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几年来公告刊登的情况,认真落实改进的措施,支持并帮助人民法院报社做好公告刊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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