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转)单县公安局有偿办案致人死亡

向下

(转)单县公安局有偿办案致人死亡 Empty (转)单县公安局有偿办案致人死亡

帖子  andy77 周五 六月 01, 2012 11:31 am


(转)单县公安局有偿办案致人死亡
                
  单县烟草局花钱让单县公安局为其办理烟草案件,每刑拘一人奖3000元,批捕一人奖5000元,单县公安局的这种潜规则在业内众所周知,因此,单县治安大队在办理一对卖烟的老夫妻的案件时,交代出2年前买过河南一女的一批香烟,至今没给人家钱,给女的打的有欠条,开车的人叫杨胜军。于是单县治安大队在2012年5月18日中午以工地监理的名义把在民权工地干活的杨胜军诱骗带走。他既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运输车辆是卖烟女的,杨胜军是为其朋友帮忙开一趟车,也没收取报酬,却被定上销售伪劣商品罪,当晚20:30分进了单县看守所,在第10天20:03分死在单县看守所内。但在21:00时死者又被拉到东大医院,对尸体进行抢救程序,至21:40分抢救程序结束,重新宣布死亡,不知是出于何种目的。至今死者家属没有收到公安机关任何形式的死亡通知,死者家属是通过非正式渠道得知这一噩耗的。
2012年5月31日上午,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给家属通报案情时说,上级对该案件很重视,当晚已责成检察院介入调查,至今天凌晨6时侦查结束,检察院已得出结论:“公安机关无过错”。
  家属提出疑点:
  1、替人驾驶一趟车是否能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2、杨胜军进入看守所后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询问。《刑诉法》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办案人员取消了该法定程序,没有询问,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公正执法,是否能避免杨胜军死亡事件的发生?
  3、在公安机关与烟草局这种非法金钱交易的利益驱动下,加之嫌疑人家属都会按潜规则给办案人员送大额关照费,公安机关便逢人必拘,极力挖掘潜力把案件扩大化,让帮忙的司机如何交代上线?只能延期关押,受害人便成了这种特定情况下的牺牲品。受害人杨胜军一生为人老实,胆小怕事,如不是在号子里受到各种刺激,能否丧命?
  4、身体非常健康的一个大活人怎么会在进入看守所10天的时间突然毙命,在治安大队将其带走后遭遇了什么?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疑犯进入看守所后要24小时监控,但在第一天监控录像里杨胜军丢失了20多个小时,第二天录像片段少了4分钟记录,这段时间人在哪里?遭遇了什么?
  6、5月23日09:07分提审,至14:56分结束,杨胜军所在的提审4室,监控录像没有画面,而其它5个提审室的监控均是正常,这没有监控录像的6个小时的时间内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提审的6小时内不吃不喝,加上早餐到晚餐一天时间不进食,算不算变相体罚?如果没有刑讯逼供,记录啥材料需要6个小时?
  上述疑点肯定是导致杨胜军死亡的诱因。检察院有条件第一时间调取证据,专业人员为什么不能发现上述疑点?却得出:“公安机关无过错”的结论。
  检察机关是受害人的唯一靠山,却不能公平对待弱者,现在装聋作哑,死者的冤魂如何安息……

andy77

帖子数 : 321
注册日期 : 12-03-22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