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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民警李海涛、李登徇私枉法被记过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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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民警李海涛、李登徇私枉法被记过事件始末 Empty 亳州民警李海涛、李登徇私枉法被记过事件始末

帖子  hemei8871 周一 十二月 10, 2012 12:15 pm

亳州民警李海涛、李登徇私枉法被记过事件始末 4a8e6748-ac52-436d-80a8-ad4ff2a53a81
我想讨回公道怎么这么难!?
尊敬的全国各大媒体的领导、记者们:你们好!
我叫耿侠,女, 44 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现特向你们诉说我的冤情,恳 请你们关注!
一、事情发生经过:
2010 年 4 月 13 日 11 时许,我儿子耿彪驾驶一辆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谯东集北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无牌证红色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耿彪即拨打了 110 、 120 报警,不久 120 将伤者拉走,当天 14 时许交警队将现场勘查完毕。
二、事情处理经过:
交警队受理后,对我儿子和伤者进行了调查,在交警队准备开展全面调查,还没有做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 4 月 14 日上午,亳州市公AN局谯城分局局长谭峰就安排将案 件要回,由谯东派出所按故意伤害案 件办理。
4 月 27 日 ,谯城分局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轻伤)案 件,同日批准了对耿彪的刑事拘留和上网追逃手续。
5 月 4 日 ,耿彪被上网追逃。
7 月 22 日 早晨 6 时 59 分,我儿子耿彪从家中下楼上班时被谯东派出所李 海涛等人抓走。
7 月 23 日 凌晨 2 时,耿彪被宣布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7 月 29 日 ,耿彪被提请逮捕,谯城分局将案卷移送谯城区检 察院批 捕科。
8 月 3 日 ,检 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案 件退回。
8 月 7 日 ,在我们交了 10 万元案 件处理费后,耿彪被取保候审。
10 月 10 日 ,谯城分局第二次提请逮捕耿彪,将案卷移送谯城区检 察院批 捕科,检 察院因无证据,不予批 捕,将卷退回。
10 月 31 日 ,该案被谯城分局宣布破案。
11 月 4 日 ,谯城分局直接起诉耿彪,将案卷移送谯城区检 察院起诉科,因无证据证明耿彪涉嫌犯罪,检 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卷退回。
2011 年 1 月 21 日 ,谯城分局第二次起诉耿彪,将案 件移送谯城区检 察院起诉科,因无证据证明耿彪涉嫌犯罪,检 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卷退回。
2012 年 2 月 8 日 ,谯城分局以该案“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件,是交通事故”,将该案撤销。
2012 年 2 月 13 日 下午 17 时许,在市公an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谯东派出所办案民 警李登向耿彪宣布了“撤销案 件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将案 件移交交警支队处理。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 警在审核案 件材料之后,于当晚 20 时作出责任认定,在交警支队我们同伤者达成协议,我们总共支付伤者 10 万元(伤者实际发生的费用是 47506 元)。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被谭峰、李 海涛等人弄得一塌糊涂,在案 件整个处理过程中他们为了达到对我们实施报复和维持他们的错误决定的目的,他们采取的种种卑鄙手段和丧失人性的行为,完全丧失了一名共chan党员的党性和一名公an民 警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和巨大的身心伤害。
这个案 件自开始至结束,在交警队的时间总共 1 天,而在谯城分局整整 22 个月共 670 天。这 670 天,我们度日如年!这 670 天,我生不如死!这 670 天,我经营的生意一落千丈!
这 670 天,我同世上的谭峰、李 海涛这些披着公an外衣这些活阎 王打了一仗,我也同地狱的阎 王 进行了一场决斗。由于长期被折磨, 2011 年 1 月,我的子 宫查出疾病,在亳州市人民医院动了一次大手术, 6 月,在安徽省蚌埠医学院发现子 宫颈发生癌变, 7 月 8 日,在北京 301 医院进行手术(子 宫全切),术后要长期做化疗,丧失了一个女人最重要的器官和生活的尊严!
这 670 天,我的家庭几乎破碎,即将结婚的儿子的对象忍受不了折磨弃他而去,本来二婚的丈夫形同路人,我的痛苦有谁知道,我的未来又在哪里?谯城分局谭峰、李 海涛等人没有丝毫歉意,对我们甚至没说一句人话。我要讨回我的公道和应得的赔偿!
三、我曲折的反映之路:
2010 年 4 月 14 日 ,当我知道案 件被谯城分局从交警队要走之后,一方面我们及时将情况向谯城分局局长谭峰和谯东派出所所长李 海涛反映: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故意伤害。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到医院看望伤者,希望求得伤者及其家人的谅解,在事发不久就两次交付医疗费 3 万元。
可是我们两方面的努力都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谯城分局没有人能听进我们的话语,一味让我们拿钱,派出所长李 海涛说拿 100 万先给伤者治病,分局局长谭峰说拿 35 万就按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情况是伤者住院 100 天,花去总费用才 47506 元。
5 月 18 日 ,我们向谭峰局长书面提出要求将案 件移交交警队处理,对我们的反映谭峰置之不理。
7 月 25 日 ,在我们获悉谯东派出所李 海涛、李登等人野蛮粗暴执法及对我儿子被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之后,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谭峰予以断然拒绝。
7 月 28 日 ,我丈夫将有关材料递交市公an局纪委书记,纪委书记讲此事他没法处理,让去找祁市长(当时兼任市公an局局长),祁市长非常重视,当即安排调查,一个月后,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谯城分局在处理此案中没有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存在。
2011 年 2 月 28 日 ,我们将情况反映给了新任亳州市副市长、市公an局长刘市长,刘市长高度重视,亲自过问。
2012 年 2 月 13 日 ,此案终于被撤销移交交警部门处理。但市公an局同样没有查出谯城分局在处理此案中有任何违法违纪事实。
2012 年 2 月 29 日 ,我们再次将有关材料递交刘市长,明确提出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对我们进行国家赔偿等诉求。
4 月 1 日 ,我们又向亳州市委书记方书记递交了有关材料,方书记很快做了批示由市纪委阅办。
4 月 10 日 ,材料批转到亳州市人民检 察院。
9 月 4 日 ,检 察院经过调查,确认谯城分局在办理此案中存在超期羁 押和超期取保候审的违法行为。
9 月 7 日 ,亳州市人民检 察院向亳州市公 安局送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亳州市公an局刘市长很快批示安排市公an局纪委处理。
10 月 18 日 ,亳州市公an局纪委将该纠正违法通知书批转谯城分局,由谯城分局对有关责任人员拿出处理意见。
11 月中旬,谯城分局拿出对李 海涛、李登二人行政记大过的处理意见。
11 月 29 日 ,亳州市公an局党委向我们通报了市局党委的意见:对李 海涛、李登二人行政记大过。对此意见,我们认为过错与责任不符,当场表示不能接受。
11 月 30 日 ,我们向亳州市公an局党委提出了书面反馈意见,再次表达了我们的诉求。
四、谯城分局在办理此案中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和上网追逃”。 2010 年,谯城分局分管谯东派出所的是怀副局长。 2010 年 4 月 14 日,谯东派出所在受理此案后,呈批立案最初是报给怀副局长的,怀副局长审查材料后认为立案条件不充分,不予审批立案。此后,一个叫夏林的找到其同学谯城分局王副局长(不分管谯东派出所)进行私人沟通,沟通好之后,李 海涛、李登二人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将材料呈报给王副局长,王副局长未经严格审查,草率批准立为故意伤害案 件,同日批准了对耿彪的刑事拘留和上网追逃手续。 5 月 4 日,耿彪被上网追逃。
二、“违反规定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我儿子耿彪 2010 年 8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直至 2012 年 2 月 13 日才宣布解除取保候审,整整 18 个月零 7 天,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按照亳州市人民检 察院的意见,拘留是从宣布的时间开始,耿彪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 6 : 59 分被抓获, 7 月 23 日凌晨 2 时许宣布拘留,那么这期间的 19 个小时谯城分局对耿彪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只能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
四、“故意超期羁 押”。按照谯东派出所执行的耿彪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 2 时被拘留,至 8 月 7 日 18 时被释放,此间共计 15 天又 16 个小时,减去法定时间 14 天,多出 1 天又 16 个小时,连同上边的 19 个小时,总计 2 天又 11 个小时。在检 察院调查时,谯城分局给出的理由是为了让我们多多拿钱。谯城分局不惜违法,超期羁 押,不顾伤者实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费用总数,充当伤者的工具,对我们实施敲诈!
五、执行拘留程序违法。 2010 年 7 月 22 日 6 : 59 分,李 海涛等人在抓捕耿彪时,没有亮明身份,没有人着警服,没有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羁 押,也没有拉回谯东派出所,而是秘密关押在远离市区的古井责任区刑警队,于 23 日凌晨 2 时多才将耿彪送进看守所,在看守所才出示《拘留证》。直至 7 月 23 日 20 时才通知我们家人。
六、谭峰断然拒绝我们提出的回避申请。 2010 年 7 月 25 日,我们发现谯东派出所李 海涛等人对耿彪的野蛮抓捕和耿彪被谯东派出所民 警刑讯逼供的情况后,当即到谯城分局向谭峰提出书面材料,要求谯东派出所回避办理此案。然而,谭峰看后说:“你们的申请写的不对,无权要求一个机关回避。”我们说:“我们现在提出要李 海涛、李登等及所有参与办理此案的谯东派出所民 警回避。”谭峰说:“都回避完了谁办案?!”口气十分严厉,对我们的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谭峰却对我们进行了回避。为了禁止我再进谯城分局,他专门安排门岗保安,“见到耿侠,禁止入内”。即便如此,我在不久的一天又在他办公室见到他。为此,谭峰大为光火,安排治安大队长范大队长将我轰出,当即辞退了当日看门的保安,并开始在全局安装了门禁系统。而对这个案 件,直到 2012 年 2 月 13 日,都是由谯东派出所李 海涛、李登主办。
谭峰不同意我们的回避申请,在此之前,对我们的关于移交案 件的申请也是置之不理。 2010 年 5 月 18 日,我们向谭峰书面提出关于移交案 件的申请,谭峰看后随之扔于一边,还到处说我在他的办公室反闹!
七、逼取证人证言,把我方提供的证人当作嫌疑人对待。
李 海涛、李登等人对待我方证人同样是野蛮粗暴、威逼利诱,甚至不惜非法拘禁,逼取证词。 2010 年 7 月 25 日,李 海涛、李登等人开着警车(注意是警车,而不是地方号牌车辆)去我方证人陈某某家中抓捕,陈某某的母亲被吓得说不出话来,他们进屋后,没人亮明身份,楼上楼下满屋子乱搜,因陈某某当时没在家,没有被抓走。临走时,陈某某的母亲问他们是哪里的,是啥事找她儿子?他们才说是谯东派出所的,找陈某某有事。第二天早晨,陈某某知道后就来到派出所,李 海涛亲自审讯,说什么“你不说实话,马上就送进监狱,耿彪都已经交代了”等威逼利诱的话,并指使李登等人对他严加看守,继续审问,直到晚上十点才让他回家。
2010 年 10 月 25 日 (陈某某婚前 2 天),李 海涛、李登等人再次前往陈某某的家中将陈某某抓走,从上午到下午没有一个人对他记笔录,连中午饭都不让出去吃,不断对他进行威胁,说什么“你再不说实话,叫你连婚都结不成”等话语,直到当天晚上 12 点多他们才放走他。对陈某某的这两次,除了没有带铐子之外,完全将他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每次扣留均在 15 小时以上。
八、谯东派出所粗暴执法,野蛮抓捕,刑讯逼供。我们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 2010 年 7 月 22 日早晨 6 : 59 分,耿彪去单位上班,刚下楼走不远,被 4 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摩托车上一拳打下,随后又过来 3 、 4 人,架起耿彪塞进停在附近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内拉走。整个过程不到 2 分钟。我听到儿子的呼救声后,立即下楼,已不见耿彪踪影,只有倒在地上的摩托车。据当时曾与这伙人对话的小区保安负责人讲,这伙人有 7 、 8 个,均穿裤头背心,还有的光脊梁,衣 衫 不 整,说是“抓逃犯”的。由于我丈夫(是亳州市公 安局刑警支队一名民 警)在南京出差,我告诉丈夫后,我们两人先后询问了谭峰和李 海涛,他们均讲不知道。我想,耿彪一定是被绑架了。 9 时许,我拨打了 110 报警, 11 时许,我居住辖区薛阁派出所民 警回话讲:“耿彪现在谯东派出所,你们问李 海涛就知道了。”我随后给李 海涛打电话,李 海涛讲是刑警队抓的,他不知道,问他人在哪,他不讲。我们通过进一步观看小区录像发现,自当天早晨 6 时 20 分开始,李 海涛、李登等 7 、 8 人装作晨练,在我家楼下附近来回转悠,耿彪下楼后,李 海涛立即指挥进行抓捕,随后塞进一辆号牌为皖 K9E780 的黑色奥迪轿车内开走。这辆车,我们事后打听,是李 海涛的两辆私家车之一。
据耿彪出来后讲,当时他被抓时,问他们是干啥的,一个人回答说“到时候就知道了”。塞进车内后,用衣服蒙住耿彪的头,并呵斥耿彪不许讲话。约 8 点左右,耿彪被带到谯城分局古井责任区刑警队(远在农村,距谯东派出所 2 、 30 公里),背铐双手,坐进了一个“老 虎 凳”内,谭峰安排刑警队 2 人配合,李 海涛、李登等人对耿彪开始了长达 19 个小时的讯问,剥夺耿彪吃喝拉撒的基本权利。此间,李 海涛、李登等人轮番审讯,威逼利诱,李 海涛是指使人,李登是刑讯逼供直接实施人。为了防止有明显伤痕,李登将卷宗卷成圆棒对耿彪从头到脚进行抽打,用脚猛跺耿彪的脚面,妄图逼取口供,造成耿彪全身多处被打得红肿淤血,耿彪的右手拇指由于被长时间背铐,造成现在不能负重、伸直,成了残废。说什么“我们已经经过充分调查,有扎实的证据,你就是故意撞的卢先富”,还说,“要不是看在你父亲也是公an的份上,也算是我们的前辈了,早就拾掇好你了”等充满威胁的话语。他们见硬的不行,又来软的,说什么“你说吧,承认是撞他了,包几个钱就没事了,你今天就可以回去”等利诱的话语。耿彪被折磨得精神几近崩溃,连死的念头都有,说“我没有故意撞人,你们打死我吧。”
谭峰、李 海涛这一招十分阴险,化妆抓捕,安排刑警队配合,选择审讯地点,对耿彪进行精神折磨、肉体殴打,目的是逼取耿彪的口供。试问,耿彪犯了多大的罪,李 海涛等人竞采取如此野蛮行动!?
九、谭峰亲自出面协调检法机关批 捕、起诉耿彪,帮助伤者对我们实施敲诈勒索。我们从一开始就向谭峰、李 海涛等人反映,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故意伤害案 件。谭峰等人根本不听我们的辩解,一意孤行,一错再错。为了维护他们自己的错误决定,在耿彪被羁 押后,谭峰不惜多次亲自找区检 察院胡检 察长协调批 捕、起诉耿彪,他看检 察院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又去区法院找王院长起诉耿彪,历时近 2 年,两次提请逮捕、两次移送起诉,在检 察院都没有通过。即使这样,谭峰仍然不死心,继续坚持不撤案。一方面,他鼓动伤者家人到处上 访,对伤者家人说:“公an局该办的都办了,不批 捕、不起诉是区检 察院不批,是耿侠的丈夫从中做的工作”等,他把责任全部推出,让伤者家人到处诬告我丈夫、诬告区检 察院的领导和办案的检 察干警,怂恿伤者的母亲在市公an局门口堵着骂我丈夫,多次赖在检 察院信副检 察长办公室不走。另一方面,他对我丈夫威逼利诱,施加压力,给我丈夫说:“人家的药费已经花了一、二十万,按照五级伤 残又得十好几万,按这样计算你最少得拿 35 万, 35 万你不拿,你拿出 25 万,我给你把案 件移交给交警队,让你拿 25 万我还要做大量工作呢。”
十、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诽谤。谭峰、李 海涛为了达到惩治我们的目的,从一开始就到处散布说我儿子是个“混世的小猛子”。因为接待过我们的时任亳州市副市长、市公an局长的祁市长,以及市人大、市纪委等有关单位的领导都问过我们“耿彪是不是混世的小猛子”这样的问题。 2011 年 3 月 1 日,李 海涛和谯城分局三位局领导向刘市长汇报此案时,李 海涛捏造事实向刘市长说我丈夫贩卖假 bi。 2012 年 3 月 16 日,谯城分局在向市公an局等单位汇报的书面材料中对我的家庭进行恶毒攻击,说我和我丈夫被公 安机关判刑 3 年,我丈夫又被检 察院判刑 1 年。这伙披着警服的法盲,假话都不能说圆满:公 安机关、检 察院可以对一个人判刑吗!? 2012 年 11 月 12 日,李 海涛、李登再次将捏造的材料递交市公an局党委,被市局党委有关领导狠狠教训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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