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广东阳江市“打黑”内幕曝光

向下

广东阳江市“打黑”内幕曝光 Empty 广东阳江市“打黑”内幕曝光

帖子  xiaowxiang 周六 十二月 15, 2012 1:45 pm

以打黑为名,制造冤假错案
曾经,重庆的“打黑”运动红红火火,全国人民都知道。但大家或许不知道的是,广东省有一个小城市,“涉黑团伙”之多,社会之“黑”,可媲美重庆。这个小城市坐落在广东省西部,名字叫“阳江”,早在两三年前,阳江市就打掉了一个盘踞阳江、控制阳江多年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那确实是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团伙,这是全阳江市民都知道的事情。但是,两三年的时间刚过去,这么快又冒出来这么多的涉黑团伙,而且很多都是没有听说过的,面对目不暇接的“打黑”新闻报道,阳江群众不禁有个疑问:阳江真的隐藏了这么多涉黑团伙吗?
2011年9月1日阳江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等罪名,一夜之间抓捕了三、四十名阳江市民。2012年9月,随着那个最先被“打掉”的涉黑团伙案件开始进入法院审判阶段,阳江打黑运动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其实这背后隐藏着一些惊人的秘密……
作为一个了解整个过程的人,发现整个事件存在三大问题:
一、辩护人律师所述辩护词全部不被采纳。公安机关提前以拟好了供词逼被告人签名或者盖指印,这些供词与在法庭上宣读的一模一样,甚至以上提到的明显错误也没有进行修改,有权有势之人,面对这帮毫无反抗能力的一般群众,或许根本懒得改那些错误,因为他们根本不怕那些材料是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很明显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而判决书只有一句话:“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律师所述辩护词全部不被采纳” ,这些判决书都是早就草拟好的,庭审只是走个过场,最终还是要按领导的意思判下来”。
二、对被告人严刑逼供。从2011年9月被抓,至2012年8月开庭期间,为了逼使被告人认罪,使尽"满清十大浩刑",有审了三天三夜,不给睡觉;用手拷悬空吊着,对着空调吹;被打到头破血流;给被告人穿皮弹衣(打了不会留痕迹),再对被告人拳打脚踢;带几十斤的铁链;把被告人的手和脚绑在一起;办案人员把被告人的头部按在马桶里喝水......被告人在开庭时向旁听的人诉说,无不流泪。最后在不对被告人宣读笔录的情况下,迫使他们签名,很多没有的罪名,都给他们加上去了。这些都是事实,都是从一个诚实的老百姓口中说出来的,如果他们没有受到这种虐待,是根本讲不出来的。最后公安机关在提前以拟好了供词上逼他们签名或者盖指印。
三、套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硬把普通的打架事件说成是两个黑社会团伙火拼;将个人自愿交易买卖说成是强迫交易,收取保护费;雇佣行为说成是笼络犯罪组织成员。硬要把被告人说成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社会老大。
检察机关对林友顶的案件审理存在着各种漏洞:
一、没有审查林友顶与各代销户会议约定的性质。林友顶在会议上与代销户之间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书指控“林友顶多次召集代销户等人开会,以统一代销价格为由,规定代销户必须将当天销售价格集中汇报给鱼铺,然后由其鱼铺拟定统一代销价格回钱给渔船,各代销户要向其鱼铺交纳手续费,并宣布谁违反规定就罚款5000元请大家吃饭”。这一控与客观事实是有出入的,在前一段时间的法庭审理中已查明。林友顶与代销户之间有一个约定,按约定,由林友顶负责收集当天11个渔货代销户每个人的各类鱼的销售价,根据当天的市场行情共同决定收购价格,各代销户按大家共同确定的价格支付灯光罩网船的渔货款。林友顶的工作实际是一项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并根据市场价格信息,预测市场价格的工作。林友顶的合同义务是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并提供给各代销户,权利是收取报酬即“手续费”。代销户的合同义务是支付“手续费”,权利是获得市场价格信息。这个约定实质就是一项多边协议。协议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没有审查该行为的危害性。本案没有加害人,也没有被害人,代销户根据林友顶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支付灯光罩网船的渔货款,让渔民感到价格合理,可以长期供货给11位代销户,各代销户同时也可以放心地投资各条渔船,通过代销渔货,可以赚取5%的手续费。林友顶收集、统计市场信息,对灯光罩网船渔民、各代销户及其本人三方都有益,是一项共嬴的工作,受到了各代销户的欢迎和拥护,因此,各代销户均按约定支付“手续费”。这一约定已执行多年,没有人反对过,并且形成了惯例,说明执行这一约定是没有危害各方利益的,即约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林友顶用收到的“手续费”请代销户每月聚餐一次,通过每月聚餐一次可以疑聚人心,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股力量,一致对抗共同的竞争对手,其目的是正当、合法的。
三、没有审查林友顶占有“手续费”目的合法性。林友顶收取的“手续费”,大部分用于每月一次的聚餐支出,剩余部分用于传统节日以及与其他单位的联欢开销。不是自己占有,而是用于群体的开支上。林友顶并没有私下占有这些“手续费”, 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退一步来说,林友顶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既使将聚餐后剩余的“手续费”占为已有,也是符合多边协议约定的,是合理、合法的。
四、没有审查林友顶在与各代销户开会有无使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代销户向林友顶交“手续费”是自愿的,起诉书指控各代销户迫于林友顶的势力,被迫答应(约定的条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冯土允在诉讼证据的询问笔录中讲:2003年8月份的一天,“顶记”打电话通知我去一大排档开会,因为顶记也做了几条北海灯光罩网船,到那间大排档之后,我见到和我一样在闸坡做北海灯光罩网船代理销售的“大个辉”、“肥海”、“长头国”、“长头平”两兄弟也在场,见面之后“顶记”说“现在大家卖鱼靠顶价,搞得大家都没赚得钱,不如你们每卖出一斤鱿鱼交1角钱的手续费给我,由我出面召集来商议一个统一价格回数船方,如遇到不同的卖出价格,那么就以大家卖出的最低价格计算货款,这样大家都可以赚钱,如果以后谁再顶价我会出面说他,罚他请大家吃饭。当时我没出声,也没有见有其他鱼贩头站出来说话,这事就这样定了。冯土允对交“手续费”这一情节的陈述,证明林友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让各代销户接受他的倡议。戴炳海在诉讼证据的询问笔录中讲,第一次在2003年定下每卖出一斤鱿鱼交1角钱的手续费给林友顶时,大家(指各代销户)没意见,第二次在2006年提到0.2元,大家也是同意的,第三次在2008年提高到1元的标准,没有人作声,表示默许,之后代销户不管什么品种的鱼货,除鱼肥外,都按每盆鱼1元的标准交钱给林友顶。戴炳海的证言同样证明林友顶收取手续费是大家同意的,林友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各代销户接受他的倡议。
投资——加工户——收购户——捕捞户。林友顶是通过这样的模式组成合作公司的,这样各个环节上的人都能获得利润,林友顶只不过是出本金,让其他三个人来合伙做生意,大家都是自愿的,各有各的做,各有各的利润,根本没有强迫买卖。五、没有审查指控该项罪状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起诉书以黄书铁、张来结等人的证言作为证据。黄书铁是2011年8月5日才到闸坡收鱼的,之前一直在中山市港口镇养鱼、养虾,收购虾。黄书铁根本就不知道林友顶与各代销户之间的约定,怎么能作为证人证明林友顶采取胁迫手段逼迫各代销户同意林友顶的倡议呢!?张来结是海陵东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林友顶向各代销户倡议收集市场信息,张来结没有份参加,他不是目击证人,怎么能证明林友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代销户接受交纳“手续费”的倡议! 冯土允、戴炳海等人作为被害人,已在询问笔录中讲明,接受林友顶交纳“手续费”倡议是自愿的,在这种情况下,黄书铁、张来结等证人的询问笔录还有什么证明力!?
参加庭审的人都可以分辨出,被指控的所有案件都是独立个案,根本够不成团伙犯罪,而所谓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根本不符合行为犯的行为特征,是有人在刻意制造出“涉黑团伙犯罪”。为什么会需要制造虚假错案呢?这背后的目的为何?利益何在?
在法治时代下,我们的领导人所具备的素质难道就是为了个人私欲而肆意忘为、践踏法制、制造冤案错案吗?作为普通群众,面对政府领导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严刑逼供等,是否只有无力接受?我国的司法机构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独立和公正,可以做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保护人权?
广东阳江市“打黑”内幕曝光 6598691620121214165822024

xiaowxiang

帖子数 : 226
注册日期 : 12-03-02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