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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公检法个别人帮犯罪嫌疑人攫取他人3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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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shuhai02 周二 二月 05, 2013 8:58 pm

举报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新疆亿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俊柏的母亲,现年75岁,福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人。
被举报人:新疆11.18专案组警察付志强、李玉坤、王剑、陈鹏宇等警察。新疆昌吉自治州检察院原检察长刘明(已调离)及吴俊柏案的公诉人马维新、陈静、郭毅及昌吉中级法院一审法官等人。
举报内容:付志强、李玉坤、王剑等专案组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卓志兴共同制造冤案"黑打"他人,花三年时间,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制造的"吴俊柏黑社会案"目前已被法院的重审否定;付志强、李玉坤、王剑等警察帮助犯罪嫌疑人卓志兴掠夺他人资产3个多亿,包庇犯罪嫌疑人卓志兴,"另案不理";昌吉自治州检察院原检察长刘明(已调离)指使吴俊柏案的公诉人马维新、陈静、郭毅、郭新先等人等人伙同公安办案人员渎职枉法;昌吉中级法院在本案发回重审时,依然继续罔顾事实地维持专案组、检察院和法院上一审的错误。
一、犯罪嫌疑人卓志兴操纵专案组制造了"黑社会"冤案
2013年1月10日,昌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昌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否定了新疆公安厅专案组及昌吉检察院、法院花3年时间,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办理的吴俊柏黑社会案和杀人案,但昌吉法院在重审判决中仍把卓志兴所犯破坏生产经营及伤害等案强加在吴俊柏头上,在既无案件当事人卓志兴诉讼要求,也无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更无双方的辩论答辩的情况下就判决吴俊柏退还卓志兴款项等与事实不符和违法的判决。
所谓的"吴俊柏黑社会案",从一开始就是本身有多项犯罪嫌疑的卓志兴通过新疆公安厅某副厅长操纵制造出来的。
吴俊柏与卓志兴都是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人,从小就是同学、朋友,后来一起成立了新疆亿豪公司。2009年9月,卓志兴涉嫌***公司资金220万元被吴俊柏调查后,卓实名举报吴俊柏 "命令手下生吃胎儿遗体;杀死三个维族人;组织少数民族姑娘到福建莆田卖淫……"。新疆公安厅专案组侦查后认定,举报内容全系虚构。此时,侦查人员对卓志兴举报的真实性和意图本应有所警觉,避免陷入误区。
但因为卓志兴老婆的叔父黄金叶与公安厅某副厅长的关系较深(案件发生前,黄金叶为炫耀自己与这位副厅长的关系,曾当着亿豪公司周家和、陈国强、卓文富等人的面给其打电话称兄道弟,要其帮忙办事),查清卓志兴举报的内容虚假后,案件开始了挖地三尺地强行深入。据专案组《关于吴俊柏团伙初查情况及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和侦查卷宗材料记载:根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某副厅长指示,刑侦总队、经侦总队、缉毒总队和石河子市公安局成立了"11.18专案组"。2009年11月20日11点20分至16点20分,专案组进行"钓鱼侦查",让卓志兴当着侦查人员的面电话通知黑道人物恐吓吴俊柏,激起吴俊柏在愤怒中高声吼:"不仅要干掉卓志兴,还要干掉他的两个妹妹!"吴的"咆哮"成了他涉黑的罪证。
接着,专案组付志强、李玉坤、王剑等人张冠李戴,把卓志兴2003年在天山医院装修时指使自己的保镖纪涛将包工头打成重伤,2007年,卓志兴策划、指使李海东等人到乌鲁木齐五洲男科医院敲诈等与吴俊柏没有任何关联的事实全罗列在吴俊柏的身上。
将吴俊柏等人抓捕之后,专案组将其非法关押在银星宾馆一个多月,以"老虎凳"、"吊鸭儿浮水"、在零下20多度下脱光衣服受冻刑等手段对吴俊柏等人刑讯逼供。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初的两次庭审中, 13名被告就有8人当庭提出自己的讯问笔录"是打出来的"。
在2012年12月初的第二次庭审中,已刑满释放的陈国强当庭指证公安办案人员对自己连续刑讯6天6夜,以吊"鸭儿浮水"、老虎凳、用电线、皮鞋抽打等手段逼其"交代吴俊柏涉黑的问题",最后,"审"得他跪地求饶:"别打了,你们不管怎么写笔录我都签字"办案人员才停止了刑讯。
卓文富、吴志强等10多个并不涉黑的人证实:不仅自己在专案组办案的银星宾馆遭到刑讯逼供,还看见柯东红被专案组警察扒光衣服在零下20多度的室外受"冻刑"。 陈顺珍被无辜关押错过治疗时机而死亡……
更荒唐的是本来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卓志兴却成了"打黑人"。新疆昌吉自治州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文书公布:2003年至2007年,卓志兴涉嫌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等罪。但在"吴俊柏黑社会案"中,涉黑嫌疑人卓志兴却以"打黑人"的身份与警察一起"钓鱼"取证;指挥手下抓19个无辜者"到案",并让手下当着专案组的面暴力"审讯"天山医院王娟等人;卓志兴还代专案组给其他被告家属送达法律文书;还常把福建的品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慰问品搬进专案组办案的银星酒楼;把专案组出车祸撞坏的扣押车拉去修理;2012年8月,"吴俊柏黑社会案"被新疆自治区法院发回重审补充侦查时,卓志兴又派自己的亲信陈玉林带着专案组警察李玉坤、陈鹏宇到杭州找公司原财务人员游银芳取证……
如今,这桩由卓志兴和专案组共同"制造"的黑社会案虽被法院否定,但我一直不明白也不敢相信11.18专案组那些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卓志兴的那些不明不白的关系,专案组的警察为什么要与一个涉案者如此"如胶似漆"?涉嫌犯罪的卓志兴为什么成了警察倚重的"打黑人"?专案组李玉坤、陈鹏宇是让卓志兴的亲信陈玉林参与办案还是让其为他们游西湖买单;专案组和卓志兴制造的黑社会冤案为什么能在昌吉检察院、法院能顺利过关并得到全力支持配合……
二、专案组帮卓志兴掠夺吴俊柏等人三亿资产
专案组将吴俊柏等13人抓捕后的第二天,专案组警察付志强、李玉坤、王剑等警察陪同卓志兴、黄金叶分几路带着保镖强行接管了亿豪公司,将17家医院的管理层人员、财务人员全部换成卓志兴的人。
公司财务人员吴有宁刚对这种接管、更换方式表示不满,卓志兴就指使保镖将其打得7处骨折。打完,行凶者还问:报案吗?警察就在公司的办公室里!
卓文富在西部医院有40%的股权。卓志兴先在抓捕名单上列上卓文富的名字让公安关押他26天,然后再出面担保把他取保候审。刚出来,卓志兴就把卓文富叫到办公室,要其将西部医院的股权转让给他。卓文富不吱声,卓志兴上去就是一阵猛揍,说马上叫警察来又要把他关进去。卓文富害怕了,赶紧签了协议。
原亿豪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强在新疆西北女子医院和西部医院有40%和55%的股权。2010年5月的一天,专案组两个警察到自治区看守所提审他,要求他把股份都转给卓志兴。并说,"要是不转让就再给你加一条虚假注册资金罪。"
陈国强只同意把股权转给吴俊柏或者亿豪公司,警察坚决不同意。两天后,一李姓警察又带人去看所威胁逼迫陈国强写了份将股权转给卓志兴的材料。
原亿豪公司副总经理柯东红证实:他被抓进去后的前几个月,警察王剑等人根本没有询问案件的事情,只是多次威逼他将股份转给卓志兴。柯东红说要转让必须转让给吴俊柏或吴俊柏的家人,因为在我名下多余的股份都是吴俊柏的。王剑强硬地说:"必须转让给卓志兴,你和吴俊柏都被刑拘了,不转让给卓志兴,他在外面不好开展工作。"王剑给柯东红指了两条路:"一是你配合,卓志兴可以让你取保候审,二是你得罪卓志兴他把你整死!"
柯东红仍不肯转让股权,王剑说:"给你好脸你不要脸,想找揍,还想让我们给你再加一个罪名?"接着,王剑强迫柯东红记录自己口授的股权转让书。
写完,王剑打电话给卓志兴说:"卓哥,他已写了!"
过了几天,王剑又让柯东红重新写转让书。并强迫柯东红在授权书和根本没有参加过的"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
随后,卓志兴拿着警察为他搞来的这些虚假材料想到工商局把股份登记到自己名下,因乌市工商局要求原登记在册的股东必须亲自去工商局或经公证委托他人方可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当时,吴俊柏、柯东红等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卓志兴便私刻公章、伪造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公证书》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了17家医院股权。这些伪造的东西后来居然被检察院和法院认可并当成了办案的依据。
正是在专案组干警和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支持纵容下,卓志兴肆无忌惮地完全控制、占有了吴俊柏、卓文富、柯东红、陈建清、陈俊钦、徐建新、游志和等人3个多亿的资产。
2010年春天,专案组负责人付志强通知接见吴俊柏的律师陈敢,陈敢指出卓志兴私刻印章,伪造公证书,侵占吴俊柏股份的相关证据后,付志强极不耐烦地为卓辩解,说那些股份本来就不是陈国强、柯东红的,转到卓志兴名下有什么关系!
三、专案组包庇犯罪嫌疑人卓志兴
新疆昌吉州检察院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卓志兴涉嫌犯罪的问题实在无法绕过去,便在"昌州检公刑诉【2011】14号起诉书"和"(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中都说要对卓"另案处理"。在此后的一年多中,有关领导给专案组多次交涉至今仍未立案。当初参加专案组并帮卓志兴夺得他人三个亿资产的警察及昌吉检察院、法院任其逍遥法外。我多次去专案组报案均被搪塞。
专案组包庇卓志兴犯罪有以下事实:
1、11.18专案组侦查中已经取证发现:2007年,李海东等人敲诈勒索案乌鲁木齐五洲男科医院一案,是卓志兴让王新找到李海东,又是卓志兴亲自给李海东、房昭兴等人布置如何乘看病之机闹事进行敲诈等情况。
案卷表明,专案组还查清楚: 2003年,天山医院装修时,卓志兴指使自己的保镖纪涛将包工头打成重伤,这些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专案组付志强等人却张冠李戴地把卓志兴的犯罪责任强加在了吴俊柏头上。据律师陈敢了解,昌吉州检察院向专案组提议追究卓志兴在此案中的刑事责任,遭11.18专案组付志强等人拒绝。
2、卷宗材料显示,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已发现卓志兴利用担任亿豪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之机,串通陈玉林将晨报社2008年返利给亿豪公司的80万元广告费,虚构为晨报支付卓志兴个人卖车款占为己有。这一事实不仅有吴俊柏、柯东红多人作证,且专案组提取的亿豪公司的账册中也有记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卓志兴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但专案组付志强等人不但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让陈玉林在2011年出具了一份返80万元是卓志兴借款的所谓"证言",还让卓志兴补打了一张假借条,企图以此将此事抹平。
3、侦查过程中,大量证据显示卓志兴为掩盖自己侵占公司资产的事实,指使他人将亿豪公司及下属15家医院2008年之前的会计凭证全部销毁,卓志兴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但专案组付志强等人对此熟视无睹。而2009年12月3日,专案组抓捕吴俊柏等人时,关光太、张红斌等慌乱中转移销毁了一家医院的财务凭证,仅此一事,关光太、张红斌被专案组关押一年多。
4、2009年9月,卓志兴实名举报吴俊柏"命令手下生吃胎儿遗体;命令手下杀死三个维族人;强迫手下少数民族人吃猪肉;组织少数民族姑娘到福建莆田卖淫;藏有大量枪支"等罪行,但专案组侦查后认定,举报内容全系编造。由此可知,卓志兴已是明显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当追究其诬告陷害罪,但专案组仍然熟视无睹。
5、在法庭上,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出具证明:"卓志兴出示的公证书在公章、公证员签名章、字体的方位等方面与本处不符……公证书不是我所出具"。 由此,可见卓志兴涉嫌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变更他人17家医院股权等严重涉嫌犯罪问题。但此案中,卓志兴伪造文件变更他人17家医院股权等犯罪正是在专案组的付志强、李某等人的配合下完成的。
此外,卓志兴还涉嫌伪造身份证,走私铁砂等犯罪事实。我多次给专案组举报都被其搪塞。
专案组为什么包庇卓志兴?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是公安厅某副厅长有旨意;二是专案组已帮卓志兴掠夺了他人3个亿的资产,他们不帮卓志兴继续罩着,自己罪责难逃;三是过去不需要专案组帮忙时,卓志兴每年用亿豪公司的公款给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公关费"都是500多万元(有账可查),如今,专案组帮卓志兴夺去了3个亿的资产,自己又有那么多"事",卓志兴用于专案组等方面的"公关费"是多少更可想而知。用了"公关费"的人敢不包庇卓志兴?
四、昌吉州检察院公诉人马维新等人渎职枉法
因卓志兴的构陷,吴俊柏被抓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儿媳林丽云到卓志兴的办公室要他看在老乡和朋友的份上放过吴俊柏。卓志兴得意忘形地对她说:"有本事让他继续斗呀!不是吹,现在,论经济实力,论在公检法关系,我分分秒秒都可以搞死他!
卓志兴一语道破天机,他能让吴俊柏坐牢,他能让吴俊柏给自己背黑锅,他能犯了罪不受追究,是因为他有"公检法关系",是因为他通过公安侵占了吴俊柏等人的数亿资产,他又用这些资产来获得公检法那些"关系"的支持和庇护,所以他才能在公检法都受到"另案不处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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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shuhai02 周二 二月 05, 2013 9:17 pm

说白了,这就是一桩金钱决定司法的黑打冤案!
昌吉检察院既然已决定要对卓志兴"另案处理",为什么一年多了还让其逍遥法外?既然认定卓志兴是吴俊柏的同案犯,作为昌吉检察院,就应监督公安机关将卓志兴缉拿归案,一起公诉到中级法院。遗憾的是,昌吉自治州检察院不仅怠于监督,更是渎职枉法,只要对卓志兴有利的证据,公诉人都予以认定,只要卓志兴不利的东西,公诉人都会竭力否定,甚至在法庭审理中为卓志兴私刻公章,伪造公证处文件侵占他人财产等多起犯罪行为作低级辩解。
专案组的案卷材料和两次庭审,所有证人都证实:2003年,卓志兴指使自己的保镖纪涛在天山医院将包工头打成重伤;2004年,卓志兴指挥保镖把陈某打得7处骨折;2007年,卓志兴收买刑满释放人员李海东雇人以看病为由到五洲男科医院以找媒体曝光为要挟,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只有卓志兴一个人说这几起案子是吴俊柏指使的。
在一审时,昌吉州检察院公诉人马维新、陈静、郭毅伙同专案组办案人员采信卓志兴的孤证,将案子移花接木,嫁祸于吴俊柏,而只对卓志兴"另案处理"实际上另案不处理,予以包庇保护
亿豪公司财务的原始账簿记载:2008年,卓志兴在担任亿豪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侵占了晨报给公司的广告返点费80万元。2011年9月19日开庭时,马维新、陈静等公诉人竟在法庭上主动为卓辩称,"卓志兴没有侵占"。还说,律师"举证的财务账目要与陈玉林(卓志兴的亲信)提供的一样我们才认可。"
卓志兴指使财务人员销毁17家医院长达五年多的财务凭证,公诉人马维新等公诉人在法庭上为卓辩解:"作为家族式民营企业,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不足为奇"。而同案关光太、张红斌(主动自首的)与吴俊柏案本毫无关系,他们仅仅销毁一家医院一年中的部分财务资料,公诉机关将其列为刑事被告,关押一年多还不准取保候审。
2010年4月,亿豪公司股东柯东红、陈国强等人被关在看守所,卓志兴伪造数份会议纪要、转让协议和公证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侵占他人资产。庭审时被揭穿,公诉人马维新、陈静等人马上撒谎为卓志兴"圆场",说"股权转让给卓志兴时,柯东红、陈国强的确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公证。所以,卓志兴提交的股权转让公证书真实可信,程序合法。"
法庭上,律师提到卓志兴涉嫌给自治区某官员行贿15万,盗采铁砂走私被秀屿区海警查获,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公章,伪造公证书侵占吴俊柏、柯东红、陈国强等股东数亿资产等问题,公诉人马维新、陈静等人又统统以"与本案无关"予以挡驾。
昌吉检察院在吴俊柏案中故意放弃监督,极力为卓志兴提供"辩护"和保护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实属民事纠纷引发出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而案件的另一方(吴俊柏的同案者卓志兴)至今仍逍遥法外。"人大代表称,"此案值得引起注意,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达到自己报复陷害他人、攫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对法律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媒体的质疑,公安专案组和检察院公诉人一直置若罔闻,装聋作哑。
五、昌吉中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
由于卓志兴操控公安把企业经济矛盾纠纷问题办成了黑社会案,公检法因此陷入了不能自拔的司法泥潭:为了掩饰办案中不可告人的那些问题,发回重审时,重审法庭继续罔顾事实地维持专案组、检察院和法院上一审的错误;明知卓志兴有多种犯罪并宣称要对其"另案处理",可快两年了,却仍对其"另案不理";高检院、全国人大代表、数位法学专家及媒体的监督被涉足"吴俊柏黑社会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置若罔闻。
特别是在一审和重审中,很多证人都当庭证明,2007年,是卓志兴策划、指使李海东、房昭兴等人到乌鲁木齐五洲男科医院闹事,找媒体曝光,对其进行敲诈。此事与吴俊柏及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没有任何关联。
2003年天山医院装修时,卓志兴指使自己的保镖纪涛将包工头打成重伤。而在起诉书和判决书里,这类事都定在了吴俊柏的头上。
昌吉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有一项"吴俊柏退赔侵占(卓志兴)资金1430万元"的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有"不告不理"的"公理性"处分原则和民事诉讼的辩论等原则。
但该案中既无案件当事人卓志兴诉讼要求,也无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更无双方的辩论答辩就被昌吉法院一厢情愿作出的突袭裁判。
这个要给卓志兴"退赔"的判决的匪夷所思还在于:吴俊柏和卓志兴共同经营亿豪公司所赚之钱,属于吴俊柏的3300多万元就是非法敛财,要予以没收。属于卓志兴的就是合法资产要予以保护并主动由法院从吴俊柏从"非法敛财"中退出1400多万元返还给卓志兴。在该院的重审判决中,依然部分维持了这样的荒唐判决。
很显然,本案已被专案组、检察院、法院的一些人将法律、公平、正义、良心以执法的名义踩在了脚下。一桩黑社会案"黑掉"的已不是真正的犯罪,而是"黑掉"了法律,"黑掉"了个别执法者的良心,"黑掉"了新疆的执法环境和执法者的形象,更是"黑掉"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敬仰和期盼。
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强调要依法治国,要主导社会的公平正义,新疆公检法个别人制造黑社会,帮犯罪嫌疑人卓志兴攫取他人3亿资产,重审期间仍枉法裁判显然是与中央唱对台戏,对此,我期盼高检领导能秉公执法,查处11.18专案组付志强、李玉坤、王剑和检察院公诉人马维新、陈静及法院法官等人用公权力帮卓志兴"黑打"并不涉黑之人,借机帮卓志兴掠夺他人三亿资产并渎职枉法,包庇真正罪犯等问题,以此保住法律的最后尊严!
顿首叩谢 伫望批复!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顺祝高检领导
冬安!
吴俊柏的母亲
2012年11月26日
附:
1、案卷《关于吴俊柏团伙初查情况及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的报告和侦查卷宗材料,(证明卓志兴诬告吴俊柏的内容;证明根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某副厅长指示,成立"11.18专案组"的情况;证明专案组 "钓鱼侦查"等情况);
2、王娟、周家和、卓文富、吴志强等人的证明材料,(证明卓志兴协助专案组办案、抓人、当着专案组毒打他人进行逼供等情况);
3、"昌州检公刑诉【2011】14号起诉书"(证实吴俊柏、陈国强、柯东红霸押事实。证实11.18专案组前期侦查中已经发现卓志兴2007年在五洲男科医院敲诈勒索,2003年在天山医院重伤包工头,付志强等人却张冠李戴,把卓志兴的犯罪责任安在了吴俊柏头上等事实)。
4、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研究员等5位著名刑法专家及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对案件进行论证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专案组"黑打",吴俊柏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
5、对陈国强的"调查笔录",(证实11.18专案组警察到看守所威逼他人签署文件,专案组强行把股权转给卓志兴等情况)。
6、游银芳的"事情经过"(证明专案组警察李玉坤、陈鹏宇让陈玉林带他们去杭州办案);
7、乌鲁木齐西部医院、西北女子医院等工商档案(证实自2010年4月-2010年6月股权变更登记状况,证明卓志兴涉嫌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变更他人17家医院股权等问题)。
8、律师陈敢的"举报材料",证明昌吉州检察院向专案组提议追究卓志兴在此案中的刑事责任,遭11.18专案组付志强等人拒绝。
9、瑞新专审字(2010)76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真实股权状况)。
10、游银芳的"情况说明"。
11、柯东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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