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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关 “黑水”有多深?小鱼网络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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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关 “黑水”有多深?小鱼网络公关 Empty 网络公关 “黑水”有多深?小鱼网络公关

帖子  rui001 周六 三月 02, 2013 9:36 pm

假借民意,网络黑公关如何替委托人抹黑对手?黑色产业链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网络黑公关,能否彻底根除?请看记者报道。

  竞标失败后雇.佣水军发帖诋毁对手

  竞标成功之后,企业的负面消息却突然在网上流传。虽然是无中生有,企业还是损失惨重——— 这是天津一家企业的遭遇。

  今年6月,该企业管理人员无意中发现网络上出现了多个攻击该企业的帖子,其主要内容是称该企业在某次涉外招投标过程中,小鱼网络公关(www.ledecn.com)向外方行贿以及公司管理混乱等。有一些网友跟随转帖并谩骂企业。

  这家企业认为,帖子内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办案民警发现,发帖源头位于湖南娄底,同样内容的帖子还出现在广东珠海、四川内江等地网络论坛上。经过数天的网络追踪,民警在娄底锁定了网络水军的头目。这名头目承认受人之托雇.佣水军发帖,并不清楚帖子内容是否属实。

  根据这一“水军”头目提供的线索,民警在内蒙古找到了所谓的委托人,这位委托人承认了因不满自己供职的企业在招标中输给天津企业,因而雇.佣“水军”诽谤天津企业的事实。后经判决,雇.佣水军发帖者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近年来,网络水军已不是新鲜事物,指的是被网络公司或企业雇用,每天穿梭于各种论坛、社交网站、聊天群中,为他人发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其实,有业内人士透露,操纵网络水军还只是网络非法公关的冰山一角。

  黑公关搅动网络江湖颠倒黑白操纵舆论

  伴随网络的发展,网络公关开始成长为企业重要的营销途径。企业网络公关的运作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经营自身网站,发展到综合运用博客、小鱼网络公关(www.ledecn.com)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网络软文、官方微博、社交网站公共主页等多种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非法网络公关也应运而生。

  据了解,网络黑公关的主要“业务”是替委托人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有偿化解负面信息。前者通过杜撰虚假信息并加以散布,来攻击竞争对手;而后者则以有偿方式,委托公关公司或网站内部人员,通过删帖、搜索引擎优化以及搜索屏蔽等手段来避免负面舆论的传播。

  “为何网上会突然传播这样的消息?”今年5月,一则“宣酒含有剧毒氰化物”的消息在多个论坛流传,令安徽宣酒集团损失不小。宣酒集团随后报案,最终查明这又是一起网络水军恶意诋毁案件。相关人员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移送起诉。

  在北京一家大型公关公司做某汽车品牌顾问的小周透露,像这样直接散布虚假信息的做法是下下策,现在水军做“打.手”,即发布负面消息时,手法都比较隐蔽,比如有意挑选“专家”发言,或者策划某些新闻事件。

  另一方面,有偿删帖也是非法网络公关的一大业务。网络上存在很多专靠删帖牟利的“网络营销公司”和个人,公开打广告称可为客户删除“不利网帖”,甚至主动制造负面话题,对敏感帖子连续炒作,达到非法删帖营利的目的。

  这些非法网络公关业务是如何操作的呢?记者采访了多名公关公司从业人员,他们透露,以最为普遍的网络水军业务为例,从认领任务到网上发帖、领取提成,都有一套严密的内部管理程序,等级分明。非法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包工头”派活,最底层的“水军”以大学生和无职业者为主,许多人是兼职。

  借助网络虚拟性黑公关逃避法律责任

  在网络公关领域,其实也有“口碑营销”的概念,即借助网络平台,让消费者自动传播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良好评价。那么,正常的网络公关和黑公关该如何区分?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杭敏说,小鱼网络公关(www.ledecn.com)网络公关和非法网络公关很难界定,这种“灰色地带”的产生正是由于相应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公关行为往往是商业行为,一方面会利于一些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由于相关法律缺失,目前对网络黑公关的认定,往往是从道德层面作出评判。

  公关从业者小周说,有些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希望其官方微博一个月增加一万粉丝,或者某条微博转发达上万次,这时只好找一些黑公关,购买其粉丝或者转发量。

  他说:“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加强监管,尤其是对一些灰色地带给以明确界定,加大打击力度。有时黑公关找上门,客户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毕竟,网上澄清事实的成本往往很高,与其举报后等有关部门查处,还不如破财消灾自行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姚泽金认为,网络公关是一种新型的媒介营销形态,判断其合法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看网络公关公司提供公关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则是非法;二是看其盈利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合法的网络公关公司会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些网络黑公关则试图借助网络的虚拟特性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规制模糊黑公关主体难以确定

  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正在成为越来越多遭遇网络黑公关之害的企业的选择。而一位负责侦办网络非法公关案件的民警对记者坦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取证难、确定行为发生地难和量刑难的困境。

  姚泽金分析,目前我国已有一整套的规范商业营销、商业表达的法律体系,但对网络公关的法律规制比较模糊,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的非网络的商业营销和公关模式建立的,并不能适应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营销形式。最难办的在于非法网络公关的行为主体难以确定,即便发生侵权,侵权人及其幕后的委托关系很难确定,因而非法网络公关很难被查出。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则建议,在整个网络黑公关环节中,网站平台本身是最容易进行管控的环节,应该建立完善行业规则的执行细则。

  杭敏表示,要建立对网络非法公关的有效监管,一方面有赖于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大家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提高了,这种非法公关存在的空间就小了;另一方面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据《人民日报》报道)

  ⊙相关新闻

  网络违法犯罪5起典型案例

  12月21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表明,这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QQ视频诈骗

  2011年7月,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接到陈某某报案称,其二姐(浙江温州人,在南宁市做生意)被人冒充在英国伦敦留学的儿子,利用QQ诈骗人民币38万元。

  QQ视频诈骗类案件始发于2008年初,2009年后开始泛滥,犯罪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嫌疑人首先在网上与不特定对象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并利用视频软件录制被盗QQ号码使用者的视频图像,然后登录盗来的QQ号码,诈骗其好友。

  警方介绍,此类犯罪作案工具由最初的台式计算机、实名开通的宽带,发展到现在购买手提电脑、移动上网卡、诈骗专用QQ、不记名手机卡、他人(假证)办理信用卡等,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在已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G上网卡、手机号、银行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大量数据排查工作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当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最终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作案时使用的3G上网卡、手机号等早已废弃不用,这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网络盗窃资金账户

  2012年4月7日,孙某到江苏无锡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支付宝登录密码被人修改,账上的4.7万余元人民币被人于当日凌晨分9次转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

  接到报案后,无锡网安支队在第一时间调取了受害人网银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盗取的资金全部充入某网络交易平台的账户上,并购买虚拟货币销赃洗钱。该网络交易平台账号系案发当日注册,但没有登记注册人相关身份信息。办案民警几经周折,通过其他线索终于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真实身份,并在辽宁将其成功抓获。

  网络贩卖qiang支

  2012年4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网警大队根据线索,发现网民“低调”涉嫌通过网络非法向他人大量贩卖qiang支。办案民警经过线索梳理分析,发现“低调”的真实姓名为曹某某。

  警方查明,从2012年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与易某某合谋,由易某某在网络上购买qiang支出售给曹某某,曹某某然后伙同周某等人通过网上聊天、网络购物等形式在网络上销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银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通过物流将qiang支发送给买家。易某某、曹某某等人共通过网络出售qiang支给 399人次,遍及全国29个省份。201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此案开展全国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0余人。

  网络雇凶杀人

  2011年8月26日晚,上海虹口区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香港籍中年女子陈某遇害。经查,主犯沈某因不满被受害人陈某降职,于当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杜某,提出花15万元雇凶杀人。杜某随后通过网络物色到以杀.手集团自居的高某和牟某,高某和牟某又继续通过网络物色到有意杀人的费某和崔某,最终由年仅19岁的崔某实施了杀人行为。

  网络盗窃机动车

  2011年5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网络盗窃机动车专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通讯群组相互勾连,交流盗窃、改装、销赃机动车的技术和经验,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网上公开承接销售盗窃车辆,并发布销售赃车信息。经过细致摸排和线索梳理,警方共发现58个涉案网络通讯群组,涉及全国 28个省区市,查明涉案人员838名,涉案被盗车辆多达1120辆。

  据新华社电

  ⊙专家观点

  网络信息保护 立法势在必行

  “我们都盼着互联网能越来越丰富我们的生活,小鱼网络公关(www.ledecn.com)但你不能在这里面裸奔,不知道用什么保护自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的话,道出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越来越多的网民发现:自己中意哪个品牌、喜欢去哪些地方旅行、过年回老婆家还是老妈家、坐火车还是飞机……这些关乎个人隐私的信息,好像不少商家都知道。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网络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被对方掌握,会给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对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巨额利润的一些商家甚至不法分子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他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包括美国等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也在研究如何管理和规范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建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果我国不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步伐,将会带来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缺乏信心、互联网公司收集不到有效信息、社会公信难以形成等问题。

  公安部在对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中发现,涉案信息内容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医疗、国土、工商、公安、民航等多部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说,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比较零散,也缺乏法律位阶比较高的法律,还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这就容易使不法分子钻空子。

  在加强相关立法过程中,陈欣新建议对那些提供公共或专业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储存和利用的机构,要对其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加以明确;对于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规定较为严厉的惩治措施。

  专家还建议,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各有关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网民也应增强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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