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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铭呼吁内蒙古高级法院胡毅峰院长惩治贪赃法官杨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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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铭呼吁内蒙古高级法院胡毅峰院长惩治贪赃法官杨建忠 Empty 刘金铭呼吁内蒙古高级法院胡毅峰院长惩治贪赃法官杨建忠

帖子  suifeng 周二 三月 05, 2013 4:33 pm

一、临河法院杨建忠贪 污受 贿挪用案 款
   2004年6月28 日金黎轮向临河区法院起诉刘永祥股 权纠纷案,2004年7月1日,金黎轮将“履行

协议标的提存款(后经杨建忠私自涂改为现金)70万元”交到临河区法院八一法庭帐户,庭长杨建忠盖

法院章收取(附证据)。收款后,故意违反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经副院长王玲批准,将诉讼标231

万元的大案立在临河区法院农村的八一法庭,又违反诉 讼费收取办法规定,只按件收取金黎轮诉讼费50

元(法定应收22560元)。2004年7月28日巴市中院裁定管辖错误由中院审理,杨建忠未按规定将70万元

案款随卷移送巴市中院,而是私自截留在八-法庭账户,仍由杨建忠掌控支配。
   2004年9月15日,金黎轮的代理人王润生(临河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找到金黎轮

,要他写一个借 条,把70万元从杨建忠处“借”出来,用以给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庭长和院长,当场给杨

建忠两万元好处费。金黎轮手写一张“借杨建忠68万元,7日内还款”的借条,将案款交给了王润生,该

证 据现仍存在案卷內。金黎轮曾对他褔建老乡和公司员工说,他并没有拿到这些钱,而是经王润生之手

,送给了巴市中院办案法官温晋权和分管副院长庞琪。王润生拿走68万元的次日,即2004年9月16日上午

,刘金铭去巴市中院民三庭找主审法官温晋泉,推门时眼看到王润生正给温晋泉送钱,刘金铭在楼道里

大声喊叫:“给法官送钱了!”引来多人围观。
   2008年5月 ,控告人向临河区检察院举报法官受 贿,检察官向杨建忠询问70万元去向时,杨建忠

说,68万元他私自挪用借给金黎轮付给代理人代理费,由王润生经手领走了,另2万元是金黎轮答应给临

河区法院八一法庭办案费(好处费),所以,金黎轮交来70万元已经支完了。杨建忠指使王润生作假 证

,让他承认支取了68万元代理费,但是,经查王润生所在临河区“148”法律服务中心会计账册,根本没

有收到金黎轮68万元代理费记载。
   二、巴彦淖尔市中院法官温晋泉庞琪菅永胜等渎职犯罪枉法裁判
   2004年7月28日本案移交巴市中院审理,巴市中院决定由民三庭庭长菅永胜任审判长,温晋泉任主

审法官,分管院长为庞琪。
   2004年8月26日,原告金黎轮提出先于执行申请,巴市中院当天作出(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先

予执行裁定,內容为由原告独自主持经营日兆公司。2004年9月3日至20日,巴市中院组织强制执行,并

雇 佣黑 社会将我四股东强行血洗驱赶出日兆公司。
   1、13号先予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对下列案 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

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他们违法为金黎轮作出枉法裁定,后经最高法、内蒙高院

、巴市中院认定错误以撤销。
   2、无担 保违法强制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8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

申请。”
   金黎轮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巴市中院并没有责令他提供任何担保,未缴纳担保金,巴市中院没有驳

回金黎轮申请,而是裁定先予执行,该裁定被撤销后金黎轮无担保财产可供赔 偿,明显是渎职犯罪。
   3、先予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是滥用职权。
   2004年9月3日,菅永胜、温晋泉向巴市中院副院长庞琪请示,需要法警配合执行,庞琪指示,由

法警配合执行,要保证让金黎轮独自经营,对抵制执行人依法拘留。菅永胜、温晋泉于9月3日开始率法

官和法警到日兆公司“强制执行”,当金黎轮同时雇 佣黑 社会把股东血 洗强行驱逐出公司时,他们熟

视无睹。
   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是在审理结案前由金黎轮经营、管理公司,而不是把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利移

交给金黎轮,执法者背离先予执行裁定,把股东会解散将股东轰出公司,是严重滥用权力,已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温晋泉、庞琪、菅永胜在无担保情况下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是故意枉法裁定、滥用职

权!
   三、温晋泉、菅永胜、庞琪故意作出枉法判决
   金黎轮起草的转让协议上,“转让方”栏下清楚印着刘永祥、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4个人的名

字,这充分证明金黎轮明知这四人都是日兆公司股东。他很清楚,只有刘永祥一人签了字,其他三人没

有签字,转让协议尚未成立,他想独霸日兆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
   金黎轮决定起诉,让法院把日兆公司判给他。他的策略是否定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的股东身

份,在诉状中说日兆公司只有他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50%股份,他们二人签了字转让协议便已生效,

无需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签字。
   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为了反驳金黎轮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十几年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

明自己是日兆公司股东。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

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依此规定,巴市中院应当采信工商局多年的档案材料,认定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是日兆公司

股东这一事实,进而认定转让协议因另三名股东未签字未成立,不具法律效力,驳回金黎轮的诉讼请求

。如果巴市中院作出这样公正判决,就不会造成现在这种恶劣后果。
   但是,主审法官不惜公然违抗法律,他们让金黎轮买通的一名证人出庭作证,按金黎轮的授意证

明日兆公司只有金黎轮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刘金铭、常爱平、刘恒顺三人不是股东。法院采信了这一孤

证,否定了全部工商档案登记材料,故意歪曲事实,认定日兆公司只有金黎轮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

50%股份,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第13号民事判决,支持金黎轮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最高院、内蒙高院、巴市中院再审认定13号判决错误予以撤销,这一枉法判决是温晋权菅永胜

庞琪故意制造错案有力证 据。
    四、纠正错误很难很难,依法返还财产更难更难
    本案经2004年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一、二审,均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我们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签发作出裁定,指令内蒙高院再审。

2010年7月2日,内蒙高院新任院长胡毅峰主持正义作出批示后裁定,认定原有判决错误,撤销了一审、

二审判决,发回巴市中院重审。巴市中院新任院长李建平主持公道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先

予执行的13号裁定。至此,本案的所有判决和裁定已全部被撤销,金黎轮等没有了占有日兆公司的任何

法律依据。2012年11月(18大前夕)巴市中院又重审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金黎轮的诉讼请求,迟

来的正义判决让八旬老汉苦等了九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

执行。”
巴市中院在撤销先予执行的13号裁定以后,应当裁定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但是,该院遇到贪官的

阻力却至今未作这样的裁定。
   金黎轮非法取得日兆公司一切权利之后,抓紧变卖公司资产,并将公司低价转让给了放贷人侯银

贵,所得巨款全部被金占有。侯银贵占有日兆公司后将公司全部土地私自变更在自己个人名下,故意造

成日兆公司无财产可以返还局面。
   几年多来,我们强烈要求巴市中院作出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裁定,制止侯银贵继续转移日兆公司

财产,避免扩大损失。但该院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侯银贵”为理由,明确答复不会作返还财产裁定。
   这起因巴彦淖尔市某些领导非法干预、法院个别院长法官故意枉法裁判造成的错 案为什么不能彻

底纠正?根源在于当年制造这起错案的巴市某些领导和巴市中院的某些法官从中作梗。当年制造这起错

案的人仍然掌着权,有的升了官,他们千方百计阻挠巴市中院现任院长和领导纠正错案
   八旬老人愿用自己生命来换取国家法制的未来和正义的实现!恳请并呼吁胡毅峰院长督查此案,

因为此案拖的时间越长,不法分子捞取的非法收入也就越多,公平、正义的力量也就越弱,老百姓的心

也就越凉。届时,因法院枉法错判造成的赔偿也就越多,这样既坑害国家也祸害百姓。
   
实名举报人:刘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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